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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1133-2015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药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pharmaceutical industryGB 51133-2015主编部门: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6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药工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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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提高医药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水平,推行清洁生产,防止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危害,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医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1.0.3 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1.0.4 医药工业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所指的医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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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医药工业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本规范指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混装制剂类、生物工程类、提取类、中药类医药工业。2.0.2 发酵类制药 fermentation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指通过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段生产药物的过程,按产品种类分为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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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计文件内容
3.0.1 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规定的设计程序,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应包含相应的环境保护内容。3.0.2 规划设计文件的环境保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所在地区环境现状,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条件和水文条件及其环境质量状况的描述; 2 项目可能产生各类污染源的宏观控制及最终排污状况、排污去向的说明; 3 项目对区域环境影响的宏观分析。3.0.3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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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厂址选择和总图布置
4.0.1 医药工业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新建项目宜选址在工业园区内。4.0.2 在厂址选择中,应将环境保护列为重要的建厂条件;应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排污特征,结合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环境容量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宜选择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厂址方案。4.0.3 有恶臭或有毒有害气体产生的医药建设项目,厂址应布置在城镇或生活居住区等环境保护目标常年最小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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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环境保护设计原则
5.0.1 工艺设计应遵循清洁生产原则,应采用先进可靠、产品收率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高、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应提高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程度;应加强回收排放物中的有用物质,并应减少污染物排放。5.0.2 生产过程应减少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使用,应以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化学品代替高毒、高危害化学品;宜减少使用含氮化合物,宜选用高效发酵菌种,并宜削减含氮污染物和抗生素菌渣的产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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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废气污染防治
6.1 污染源控制6.2 废气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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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污染源控制
6.1.1 易挥发物料应密闭储存和输送;并宜采用重力或压力方式送料,不宜采用真空抽料。6.1.2 易挥发物料的储罐呼吸尾气,应采取控制、减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产生的措施。6.1.3 使用易挥发物料和产生粉尘或恶臭的生产工段,宜采用密闭设备和密闭操作;无法密闭操作的工段宜采用密闭车间。6.1.4 锅炉宜采用清洁能源,并宜采用低氮燃烧技术。6.1.5 产生恶臭的固体废物应采用密闭设备贮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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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废气治理
6.2.1 发酵尾气应集中收集并采取措施治理。6.2.2 有机溶剂废气应采用冷凝、吸附—冷凝等工艺进行回收,不能回收时,可采用燃烧、吸附、吸收、生物膜法等技术处理。6.2.3 有恶臭气体散发的车间、工段应设置通排风系统,并应集中收集处理。6.2.4 中药炮制、粉碎、筛分、总混、压片、干燥、包装、包衣等产生粉尘的工段,应进行含尘废气收集和除尘处理。6.2.5 高风险药物的生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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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废水污染防治
7.1 污染源控制 7.2 废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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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污染源控制
7.1.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满足或优于相应类别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废水总排放量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中总量控制要求。7.1.2 纯水制备系统排污、循环水系统排污、蒸汽凝水宜回收利用。7.1.3 清洗药用包装材料应采用高效率清洗设备;高洁净度包装材料的清洗废水宜重复利用于低洁净度包装材料的清洗。7.1.4 水冷却系统不应采用直流水冷却,应使用循环冷却水。 条文说明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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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废水治理
7.2.1 生产车间、原辅料和产品储存场地的地面冲洗水及污染区域的初期雨水,应纳入废水系统。7.2.2 高悬浮物废水宜采用混凝沉淀或气浮等措施预处理。7.2.3 高硫酸盐废水宜采用蒸发浓缩或生物脱硫措施预处理。7.2.4 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必须在车间单独收集,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时应设置处理设施。车间排放口或处理设施排放口,污染物浓度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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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
8.0.1 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置。8.0.2 固体废物的处置应首先回收、重复利用、综合利用。8.0.3 含贵金属的废催化剂应回收利用。8.0.4 有机溶剂应循环使用,并应设置回收系统。挥发性有机溶剂回收应选用密闭、高效回收系统。8.0.5 硫酸铵、磷酸铵等含高氮、高磷废液,宜无害化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应直接纳入废水处理系统。8.0.6 提取类、中药类产生的药材残渣应综合利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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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地下水污染防治
9.0.1 含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构筑物和管道的设计,应采取消除或减少物料和污染物跑、冒、滴、漏的措施。9.0.2 工厂平面设计中,应根据污染特征划分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非污染防治区,并应选择相应的防渗设计方案。9.0.3 输送和贮存含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的废水沟渠、埋地管道、废水池和检查井等,所在区域应按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防渗漏和防腐蚀措施。9.0.4 企业内的固体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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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噪声防治
10.0.1 设备选型应采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安装时,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10.0.2 蒸汽、压缩空气等气体放空时,应采取噪声控制措施。10.0.3 高噪声设备宜布置在室内,有强噪声设备的房间,墙面宜增设吸声材料。10.0.4 室外机械设备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建构筑物等声屏作用。10.0.5 各生产装置区的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 5008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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