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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JGJ6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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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JGJ64-201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design of dietetic buildingsJGJ 64-2017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8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饮食建筑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64-2017,自2018
2024-12-5 14:00
1 总则
1.0.1 为在饮食建筑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适用、安全、卫生、经济、节能和环保,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有就餐空间的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中的饮食建筑。不适用于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医院和疗养院的营养厨房设计。1.0.3 按经营方式、饮食制作方式及服务特点划分,饮食建筑可分为餐馆、快餐店、饮品店、食堂等四类。1
2024-12-5 13:59
2 术语
2.0.1 餐馆 restaurant 接待消费者就餐或宴请宾客的营业性场所。为消费者提供各式餐点和酒水、饮料,不包括快餐店、饮品店、食堂。2.0.2 快餐店 fast food restaurant(refreshment store) 能在短时间内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餐点、饮料等的营业性场所,食品加工供应形式以集中加工配送,在分店简单加工和配餐供应为主。2.0.3 饮品店 c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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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地和总平面
3.0.1 饮食建筑的设计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以及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等管理部门的要求。3.0.2 饮食建筑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对粉尘、有害气体、有害液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距离要求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开敞式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5m。3.0.3 饮食建筑基地的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顾客出入口和内部后勤人员出入口宜分开设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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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用餐区域和公共区域 4.3 厨房区域 4.4 辅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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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饮食建筑的功能空间可划分为用餐区域、厨房区域、公共区域和辅助区域等四个区域。区域的划分及各类用房的组成宜符合表4.1.1的规定。 注:1 厨房专间、冷食制作间、餐用具洗消间应单独设置。 2 各类用房可根据需要增添、删减或合并在同一空间。4.1.2 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注:快餐店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减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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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用餐区域和公共区域
4.2.1 用餐区域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餐区域不宜低于2.6m,设集中空调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 2 设置夹层的用餐区域,室内净高最低处不应低于2.4m。4.2.2 用餐区域采光、通风应良好。天然采光时,侧面采光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直接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无自然通风的餐厅应设机械通风排气设施。4.2.3 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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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厨房区域
4.3.1 餐馆、快餐店和食堂的厨房区域可根据使用功能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1 主食加工区(间)——包括主食制作和主食热加工区(间); 2 副食加工区(间)——包括副食粗加工、副食细加工、副食热加工区(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 3 厨房专间——包括冷荤间、生食海鲜间、裱花间等,厨房专间应单独设置隔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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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辅助区域
4.4.1 饮食建筑辅助部分主要由食品库房、非食品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间、淋浴间、卫生间、值班室及垃圾和清扫工具存放场所等组成,上述空间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4.4.2 饮食建筑食品库房宜根据食材和食品分类设置,并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冷藏及冷冻设施,设置冷藏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相关规定。4.4.3 饮食建筑食品库房天然采光时,窗洞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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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设备
5.1 给水排水 5.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3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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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给水排水
5.1.1 饮食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用水定额及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5.1.2 饮食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5.1.3 冷冻或空调设备采用水冷却时,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5.1.4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厨房专间洗手盆(池)水嘴宜采用非手动开关。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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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2.1 饮食建筑应根据规模、使用要求、所在气候区等选择设置供暖、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并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及能源情况等,选择经济合理的系统形式及冷、热源方式。5.2.2 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房间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2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3 用餐区域、公共区域噪声不应大于60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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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电气
5.3.1 饮食建筑电气负荷,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饮食建筑的用餐区域、公共区域的备用照明用电应为一级负荷,自动扶梯、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 大型、中型饮食建筑用餐区域、公共区域的备用照明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3 小型饮食建筑的用电应为三级负荷; 4 饮食建筑中的计算机管理设备应设置不间断供电电源作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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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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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4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5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6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8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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