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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有色金属企业节水设计标准 GB514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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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企业节水设计标准 GB51414-2020

4.9 硅材料制备
I 一般规定4.9.1 生产装置的冷却用水应循环使用。4.9.2 空气干燥、气温低的缺水地区,冷却工艺介质宜采用干式空气冷却。当采用湿法冷却时,冷却水应循环使用。4.9.3 蒸汽凝结水应回收,回收率宜大于80%。II 工业硅4.9.4 工业硅炉的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水质为软化水。4.9.5 工业硅水重复利用率不应小于95%。III 多晶硅4.9.6 多晶硅还原炉冷却宜采用间冷闭式循环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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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给水排水系统
5.1 水源及供水系统 5.2 软化水及除盐水系统 5.3 循环水系统 5.4 重复利用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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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水源及供水系统
I 水源5.1.1 水源选择应统筹规划、开源节流、安全可靠、水量丰富,合理利用水资源,并应优先利用非常规水源。5.1.2 新建企业常规水源应优先选择地表水。5.1.3 现有企业主要水源采用地下水的宜逐步开发地表水、非常规水源。5.1.4 生产水水源宜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和回收利用的雨水。5.1.5 当沿海地区没有其他水源时,新建企业生产水源可采用海水。5.1.6 海水淡化应选用回收率高、耗能小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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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软化水及除盐水系统
5.2.1 软化水、除盐水处理应选择节水型工艺流程。5.2.2 制备软化水、除盐水产生的反冲洗排水应回收利用。5.2.3 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中的软化水和除盐水设施宜集中建设,并宜靠近主要用水点。5.2.4 软化水及除盐水处理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50109的规定。5.2.5 软化用离子交换器应选择交换容量大、再生周期长的交换树脂。5.2.6 超滤系统、反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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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循环水系统
5.3.1 工艺设备冷却用水必须分质供水。5.3.2 间冷开式系统的设计浓缩倍数不应小于3,且不宜小于5。直冷开式系统的设计浓缩倍数不应小于3。5.3.3 直冷开式循环水系统补充水应根据工艺设备冷却用水水质要求确定,宜选择回用水。5.3.4 循环水系统安全水箱的溢流水应回收利用。5.3.5 当循环水池设有溢流管时,水池最高报警水位应低于水池溢流水位,且不应小于100mm。5.3.6 循环水系统过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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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重复利用水系统
5.4.1 当生产工艺设备采用新水作为冷却水时,出水应重复利用。5.4.2 发电厂循环水系统的排污水可直接用于冲灰、冲渣系统。条文说明5.4.1 采用生产新水冷却设备时,冷却后出水仅仅水温升高,水质未发生改变,仍能用于其他工艺或设备。5.4.2 发电厂冲灰、冲渣用水对水质要求不高,可采用水泵直接由循环水池吸水加压送至冲灰、冲渣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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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废水处理及综合利用
6.1 生产废水处理 6.2 生产废水综合利用 6.3 生活污水处理及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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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生产废水处理
I 一般规定6.1.1 废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排放标准、废水来源及水质、回用水质及用地情况等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6.1.2 生产废水宜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按质回用。6.1.3 生产车间工业废水不得排入雨水排水管道。6.1.4 生产废水收集池的调节容积不应小于8h的平均日污水量。6.1.5 废水处理产生的渣应使用高效脱水设备,减少渣含水比例,并应回收利用滤液和冲洗水。6.1.6 当废水水量小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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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生产废水综合利用
6.2.1 生产废水应根据废水水质、处理工艺及回用水点对水质的要求进行分质回用。6.2.2 含重金属、含酸废水经处理后宜回用于渣缓冷系统、水碎系统。6.2.3 生产废水经过膜处理后,产水宜回用于化学水处理站或代替生产新水,浓水宜回用于渣包缓冷和冲渣。6.2.4 污酸宜采用有价金属资源化治理与酸回用技术,污酸净化后宜直接回用。条文说明6.2.1 由于有色工业的工艺复杂,排水水质、处理工艺均不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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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生活污水处理及回用
6.3.1 新建、扩建和改建有色金属工程项目生活污水宜单独收集、处理并回用。6.3.2 生活污水处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的有关规定。6.3.3 生活污水处理后,宜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绿化、车辆冲洗、景观及生产用水。回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企业杂用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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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雨水收集及利用
7.1 雨水收集 7.2 雨水处理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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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雨水收集
7.1.1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7.1.2 工业场地雨水收集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7.1.3 室外雨水收集管道宜采用埋地塑料排水管。7.1.4 雨水口的个数应经计算确定,雨水口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m,雨水口宜设置在汇水面低洼处,顶面标高宜低于地面20mm~30mm。7.1.5 工业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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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雨水处理与利用
7.2.1 初期雨水宜单独处理,并应在5d内全部利用或处理达标。7.2.2 初期雨水处理应根据用水水质要求选择处理工艺。7.2.3 雨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7.2.4 经处理后雨水宜单独设置回用水池,回用水池有效容积宜按雨水处理设计平均时处理量的4h~8h确定。当水质满足要求时,雨水回用水池可与生产回用水池合并。7.2.5 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宜回用于开式循环水系统补水、选矿、冲渣、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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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监测与控制
8.1 一般规定 8.2 监测 8.3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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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供水系统、循环水系统、回水系统和排水系统监控应根据系统规模、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运行要求确定。8.1.2 企业宜建立用水和节水计算机管理系统和数据库,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宜兼顾现有、新建及规划要求。8.1.3 用水系统应设置水量计量仪表、限量水表和限时控制、水压控制、水位控制、水位传感控制仪表。8.1.4 重点用水系统和设备应设置自动监控系统。条文说明8.1.1 对系统进行监控的目的是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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