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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 GB5105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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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 GB51055-2014

6.1 一般规定
6.1.1 厂房结构的荷载和地震作用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进行计算。6.1.2 厂房结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荷载、间接作用和地震作用效应分析计算。结构和构件在施工期和使用过程中有多种受力状况时,应分别进行结构计算,并应确定其最不利的作用效应组合。6.1.3 结构分析模型应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采用的分析模型应能比较准确地反映结构整体和结构构件的实际工作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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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单层厂房结构计算
6.2.1 单层厂房结构分析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和第7章的有关规定。6.2.2 厂房结构的静力计算分析应根据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以及荷载和各种作用的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空间结构模型或平面结构模型。6.2.3 抗震设计时,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厂房,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6.2.4 厂房结构按平面结构模型进行结构分析计算时,计算单元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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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多层厂房结构计算
6.3.1 多层厂房结构分析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第8章和第9章的规定。6.3.2 多层厂房结构的作用效应计算时,可假定楼、屋面板为刚性横隔板,但在设计中应保证楼、屋面的整体刚度;当楼、屋面板整体性差,有大开洞或有较大凹凸时,应根据其平面内变形情况按分块刚性、半刚性、局部弹性或柔性的横隔板计算。6.3.3 结构计算分析时,梁与竖向构件的偏心以及上、下层竖向构件之间的偏心宜按实际情况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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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6.4.1 工程结构设计应区分下列设计状况,并应按不同设计状况进行相应的极限状态设计: 1 持久设计状况,适用于正常生产工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 短暂设计状况,适用于临时工况,应包括结构施工和维修时的状况等。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 偶然设计状况,适用于异常工况,结构承受偶然荷载作用。应进行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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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钢结构厂房的设计。单层厂房的结构体系和布置以及结构分析计算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6章的有关规定。7.1.2 单层厂房的结构布置应着重结构的空间整体性及各种水平作用传递路线的连续性,应合理设置屋盖支撑、柱间支撑和围护结构,应确保厂房结构纵向和横向的刚度和稳定性。各受力构件之间的连接应能满足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7.1.3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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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Ⅰ 一般规定7.2.1 单层厂房钢筋混凝土柱可采用矩形柱、工字形柱和双肢柱。抗震设计时,宜采用矩形柱、工字形柱和斜腹杆双肢柱,不宜采用薄壁工字形柱、腹板开孔工字形柱、预制腹板的工字形柱和管柱。7.2.2 排架厂房预制柱截面形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截面高度小于800mm时,宜采用矩形截面。 2 截面高度为800mm~1400mm时,宜采用工字形截面。 3 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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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Ⅰ 一般规定7.2.1 单层厂房钢筋混凝土柱可采用矩形柱、工字形柱和双肢柱。抗震设计时,宜采用矩形柱、工字形柱和斜腹杆双肢柱,不宜采用薄壁工字形柱、腹板开孔工字形柱、预制腹板的工字形柱和管柱。7.2.2 排架厂房预制柱截面形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截面高度小于800mm时,宜采用矩形截面。 2 截面高度为800mm~1400mm时,宜采用工字形截面。 3 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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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钢结构厂房
Ⅰ 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7.3.1 本节适用于钢柱、钢屋架或钢屋面梁承重的单层厂房的设计。7.3.2 单层钢结构厂房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抗侧力结构体系,可采用铰接框架(排架)、刚接框架和门式刚架。 2 纵向抗侧力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桥式吊车的厂房,应设置柱间支撑,采用纵向铰接框架; 2)不设置桥式吊车的厂房,非抗震设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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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多层钢筋混凝结构厂房
8.1 一般规定8.2 结构布置8.3 计算要点8.4 结构构造的一般规定8.5 框架的构造要求8.6 剪力墙的构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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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下列结构体系: 1 框架结构; 2 框排架结构,应包括侧向框排架结构和竖向框排架结构; 3 框架-剪力墙结构; 4 钢支撑-框架结构。8.1.2 框架结构中如设置少量剪力墙,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计算嵌固端所在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时,应按设置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的要求进行设计。8.1.3 各种结构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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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结构布置
8.2.1 厂房的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和本节的规定。8.2.2 设置有贮仓的厂房,贮仓的平面尺寸宜与厂房柱网协调一致。8.2.3 各种结构体系中的框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梁与柱的连接节点应采用刚接,必要时个别部位可采用铰接。 2 框架梁、柱中心线宜重合。当梁柱中心线不能重合时,结构计算应计入偏心的影响。梁、柱中心线之间的偏心距不宜大于柱截面在该方向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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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计算要点
8.3.1 厂房结构的计算分析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结构层间变形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等的规定。8.3.2 厂房结构的变形和内力可按弹性方法计算,框架梁和连梁等构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局部塑性内力重分布的方法计算。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作用,以及处于腐蚀环境和潮湿环境的结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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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结构构造的一般规定
8.4.1 厂房的结构构造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抗震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8.4.2 处于有侵蚀性介质环境的厂房,结构构造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8.4.3 厂房结构钢筋的连接接头可采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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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框架的构造要求
Ⅰ 框架柱8.5.1 柱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截面的高度和宽度不宜小于350mm,支承贮仓的框架柱不应小于400mm。抗震设计时,抗震等级一、二、三级的框架柱不宜小于400mm。 2 柱截面的高度与宽度的比值不宜大于3。 3 抗震设计时,柱的剪跨比宜大于2。8.5.2 抗震设计时,框架柱的轴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柱的轴压比不宜超过表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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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剪力墙的构造要求
8.6.1 本节适用于框架-剪力墙结构和设置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中的剪力墙。8.6.2 剪力墙的长度不宜大于8m,每个独立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不宜小于4。8.6.3 剪力墙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的厚度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的1/20; 2 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的厚度,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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