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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 GB/T5075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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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 GB/T50759-202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vapour recovery and treatment facilitiesGB/T50759-2022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油气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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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保障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作业安全、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油气排放、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工程中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储存和装载系统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工程设计。1.0.3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0.1 目前在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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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 volatile and flammable liquid 储存或装载过程中相应温度下的真实蒸汽压大于7.9kPa(A)的可燃液体物料。2.0.2 油气 vapour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在储存或装载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气体及其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的总称。2.0.3 油气浓度 vapour concentration 挥发性有机物气体占油气总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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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所回收处理的油气性质、油气浓度、操作条件和排气量等综合确定。3.0.2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3.0.3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的内浮顶、拱顶和低压储罐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当储罐采取控制减排措施后,排放的油气浓度满足排放限值和控制指标要求时,可不设油气回收处理设施。3.0.4 苯、甲苯、二甲苯的储存及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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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平面布置
4.0.1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靠近油气排放源布置。4.0.2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布置在下列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 人员集中场所; 2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4.0.3 石油化工液体物料装船设施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布置在码头后方的陆域部分;当布置在码头前沿区域时,不应采用产生明火或处理温度高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4.0.4 汽车装卸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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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艺及管道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储罐油气收集系统 5.3 装车设施油气收集系统 5.4 装船设施油气收集系统 5.5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条文说明5.1 一般规定 5.2 储罐油气收集系统 5.5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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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储存与装载设施的油气宜按区域进行收集、回收或处理。5.1.2 不同油气收集系统共用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时,应避免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储存、装载设施不应与污水提升及污水处理设施、工艺装置储罐及设备、酸性水罐等共用油气收集系统。5.1.3 油气收集系统应根据储存或装载系统中的油气性质、操作温度及操作压力等因素合理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储罐、油罐车和船舶应密闭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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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储罐油气收集系统
5.2.1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内浮顶、拱顶和低压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的连接宜采用单罐单控或直接连通方式;为保证安全和产品质量,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不同种类介质、性质差别较大的同类介质、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介质的储罐,其油气收集系统不应采用直接连通; 2 储存极度、高度危害液体的储罐与储存非同类物料的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不应采用直接连通; 3 不同罐组的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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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装车设施油气收集系统
5.3.1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宜采用底部装载方式;当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时,出液口距罐车底部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m。5.3.2 鹤管与罐车帽口应密闭连接,密封压力不应小于5kPa(G)。5.3.3 汽车槽车或铁路罐车内气相空间压力不应高于罐车上呼吸阀呼出整定压力且不应低于2kPa(G)。5.3.4 油气收集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该阀应设置在装车台外,并应具有手动和远程操作功能,且与装车台边缘的距离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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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装船设施油气收集系统
5.4.1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装船设施宜设置液相臂和气相臂,气相臂与油气收集系统应密闭连接。5.4.2 油气收集系统的压力不应高于船舶上呼吸阀呼出整定压力,不应低于吸阀的开启压力。5.4.3 装船设施应设置船岸安全装置,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 196-12的规定。5.4.4 装船设施的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远程控制切断阀;远程控制切断阀宜设在栈桥根部陆域侧,距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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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
5.5.1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应根据油气设计处理量、油气性质、油气浓度和尾气控制指标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选综合确定工艺方案。5.5.2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设计规模宜为储存或/和装载设施同时排放油气最大量的100%~110%,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操作负荷不宜超过设计规模的110%; 2 装置操作应适应油气排放量和油气浓度的变化及波动。5.5.3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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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自动控制
6.0.1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宜与储存、装载设施的自动控制系统统一设计。6.0.2 当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设置安全联锁系统时,安全联锁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设置。6.0.3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设置。6.0.4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启停宜与其入口的油气压力联锁。6.0.5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设置的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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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用工程
7.1 给水排水 7.2 电气及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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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给水排水
7.1.1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界区内宜设置地面冲洗水设施,冲洗用水可采用生产给水或中水。7.1.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产生的含可燃液体污水、被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系统,且排水出口处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7.1.3 油气的凝缩液不得排入污水系统。条文说明7.1.2 从防止环境污染和污污分流的原则考虑,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含可燃液体污水、被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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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电气及电信
7.2.1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宜与储存或装载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一致。7.2.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7.2.3 石油化工、煤化工企业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石油库工程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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