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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158-201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158-2019主编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2019年第70号 现发布《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为水运工程强制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JTS158-2019,自2020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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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油气化工码头防火设计,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沿海和内河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油气化工码头工程防火设计。不适用于装卸植物油、装卸桶装或罐装液体危险品码头和水上加油或加气站。 1.0.3 油气化工码头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做到以人为本、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油气化工码头宜充分利用各方消防资源共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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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油品 Oil 原油、凝析油、稳定轻烃和包括汽油、石脑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在内的石油产品。 2.0.2 液化天然气 liquefied Natural Gas 主要由甲烷组成的液态流体,并含有少量乙烷、内烷、氮和其他成分。在标准大气压力下,沸腾温度通常为-160℃~-162℃。简称LNG。 2.0.3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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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油气化工码头装卸液化天然气、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1确定。注:①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 Normal07.8 磅02falsefalsefalseEN-USZH-CNX-NONE/* Style Definitions */table.MsoNormalTable{mso-style-name:普通表格;mso-tstyle-ro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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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总平面布置 4.3 工艺管道布置 4.4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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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油气化工码头选址,应充分考虑装卸货种的火灾危险性和船舶靠离泊安全,选择在水域开阔位置。 4.1.2 油气化工码头应根据码头防火等级和装卸货种的火灾危险性设置防火、防爆、防泄漏和防止事故扩大、蔓延的安全设施。 4.1.3 油气化工码头宜布置在远离城市或港区的边缘区域。内河港口的油气化工码头宜布置在港区或重要水上设施的下游,当布置确有困难时,也可布置在港区上游。 4.1.4 油气化工码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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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总平面图布置
4.2.1 油气化工码头与锚地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 海港甲、乙类油气化工码头在泊船舶与航道边线的净间距不宜小于100m;河口港和河港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50m。 4.2.3 油气化工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注:表中安全距离是指码头设计船型在泊时船舶外轮廓线与锚地范围轮廓线之间的距离。 注:表中安个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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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工艺管道布置
4.3.1 工艺管道宜沿港区道路布置,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泵站等建(构)筑物。 4.3.2 工艺管道与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变配电间、泡沫间的间距小于15m时,朝向工艺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4.3.3 有车辆通行要求的引桥、引堤上的工艺管道和道路之间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条文说明4.3.2 本条内容参照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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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其他要求
4.4.1 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疏散通道。 4.4.2 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特级码头应设置快速脱缆装置。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一级码头宜设置快速脱缆装置。 4.4.3 两相邻泊位的快速脱缆钩、系船柱应独立设置。 4.4.4 液化天然气海港码头和25万吨级及以上吨级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激光靠泊、缆绳张力监测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条文说明4.4.1 本次规范制定,结合调研需求,基于以人为本理念,提出了油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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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装卸工艺
5.1 一般规定 5.2 装卸系统防火措施 5.3 工艺设备及管道吹扫和放空 5.4 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 5.5 可燃气体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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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油气化工码头装卸工艺系统应具有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和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 5.1.2 油气化工码头船舶洗舱水、液货舱压舱水接卸管道和含有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系统,应与相应的工艺管道防火设计标准一致。条文说明5.1.2 规定此类管道与其对应的可燃、易燃液体输送管道的防火设计标准相同,以避免降低设计标准而引起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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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装卸系统防火措施
5.2.1 油气化工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 码头与装船泵站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有条件时宜设置启停联锁装置。 5.2.1.2 装船工艺不得采用从顶部向舱口灌装方式。 5.2.1.3 装卸臂应设置作业范围超限报警装置。 5.2.1.4 装卸臂与船舶管汇连接应配置快速联接器,装卸软管与船舶管汇联接宜配置快速联接器。 5.2.1.5 装卸甲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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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工艺设备及管道吹扫和放空
5.3.1 码头装卸臂或软管应设管残液排容系统。工艺管道宜根据操作及检修要求设置排空系统。 5.3.2 当采用吹打排空工艺时,作业流程和吹扫介质的选用应满足安全要求。装卸甲、乙类物料的装卸臂、软管和工艺管道所采用的吹扫气体,其含氧量不得大于5%。 5.3.3 液化天然气或液化烃码头的工艺管道或设备排空或排气时,应接至密闭收集系统。 5.3.4 装卸臂、软管和工艺管道端口应配置盲板法兰。条文说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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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
5.4.1 油气化工码头设置的生产控制系统,应具备超限保护报警、紧急制动和防止误操作的功能。 5.4.2 工艺控制室应配备接收火灾报警、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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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可燃气体检测
5.5.1 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一级和特级码头装卸臂或软管法兰接口、阀组区、机泵密封处、油气回收装置等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释放源附近,应布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器。 5.5.2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5.2.1 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二者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5m;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二者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 5.5.2.2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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