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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岩棉工厂设计标准 GB/T5137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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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棉工厂设计标准 GB/T51379-2019

14.3 照明
14.3.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岩棉生产车间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200lx,照明应采用节能型灯具,灯具的布置与安装应保证安全与维护方便。14.3.2 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照明线路应暗配,开关应置于干燥处。14.3.3 在控制室、配电室和有夜间工作的操作区及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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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防雷及接地
14.4.1 厂内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14.4.2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宜采用TN-S或TN-C-S形式。14.4.3 联合厂房宜设置共用接地装置,并应采用等电位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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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通信和火灾报警
14.5.1 岩棉工厂应设置对外联系的通信装置,并应设置厂区管理计算机网络。14.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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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节能
15.1 一般规定 15.2 建筑节能 15.3 工艺装备节能 15.4 节水 15.5 节电 15.6 余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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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般规定
15.1.1 工厂宜设置能源管理系统。15.1.2 节能设计应满足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要求。15.1.3 工艺设备、元器件、材料应选用节能型产品。15.1.4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利用生产余热。15.1.5 水、电、燃料、供热、压缩空气的消耗应配置计量装置,并宜集中监控和数字化管理。15.1.6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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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建筑节能
15.2.1 建筑总平面布置和设计宜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15.2.2 生产联系密切的车间、库房等建筑宜组建成联合厂房。15.2.3 建筑外围护墙体和屋面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采取保温隔热措施。15.2.4 建筑设计宜选用节能环保新材料、新技术,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宜选用节能型产品。15.2.5 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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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工艺装备节能
15.3.1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工序之间应缩短运输距离。设备选型时应选用性能先进、能耗低、可靠耐用的工艺设备。15.3.2 冲天炉宜选用富氧燃烧工艺。15.3.3 固化炉宜设计多层保温结构。15.3.4 热工设备及热风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条文说明15.3.4 对热工设备及热风管道采用保温措施,可有效减少烟道系统的热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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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节水
15.4.1 节水计量装置与节水措施应按建筑物类别及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15.4.2 给水泵选型应根据水力计算确定,给水泵节能评价值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的有关规定。15.4.3 厂区内宜设置雨水收集回用设施。15.4.4 生产污水经处理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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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节电
15.5.1 供配电节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站位置和供电线路应合理规划; 2 工程供电线路上的无功功率可采用集中补偿和分散补偿方式; 3 变压器和电机应选用节能、环保、低损耗设备; 4 风机、水泵等设备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 5 容量较大、无调速要求的设备,宜就地无功补偿。15.5.2 照明设计中应利用天然采光,大面积照明区域应采用分区照明控制方式,照明设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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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余热利用
15.6.1 冲天炉烟气余热应回收利用。15.6.2 冲天炉冷却回水余热宜回收利用。15.6.3 固化炉烟气经焚烧处理后应回用于固化炉链板预热和产品固化。条文说明15.6.1 冲天炉烟气中含有可燃气体,通过焚烧处理产生的高温烟气,经换热器对空气进行预热,预热后的空气用于冲天炉助燃、产品固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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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环境保护
16.1 一般规定 16.2 废气污染防治 16.3 废水污染防治 16.4 噪声污染防治 16.5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16.6 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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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要求。16.1.2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量应控制在总量指标允许范围内。16.1.3 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综合治理和回收利用。条文说明1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等现行国家法规均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产生的各种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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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废气污染防治
16.2.1 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的有关规定。16.2.2 粉尘和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料系统应在秤斗、集料皮带和各转运落料点处设置收尘装置; 2 冲天炉烟气处理应与余热利用统筹设计,烟气应经除尘、焚烧、换热、脱硫处理后达标排放; 3 集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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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废水污染防治
16.3.1 废水污染防治设计应遵循清污分流、分质处理、节约用水、中水回用的原则。16.3.2 生产线喷淋废水、粘结剂工段清洗水、集棉机网带清洗水和渣坑废水等生产污水,应汇集至污水池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16.3.3 生活污水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排放口设置应满足当地的环保要求。条文说明16.3.2 岩棉工厂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实现生产废水零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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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噪声污染防治
16.4.1 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16.4.2 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16.4.3 车间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底层,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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