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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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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6-201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severe cold and cold zonesJGJ 26-20182018-12-18 发布2019-08-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 第327号
2024-12-5 16:12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适应国家清洁供暖的要求,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进一步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1.0.3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热工和暖通设计将供暖能耗控制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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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1.1 体形系数 shape 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等公共空间内墙及户门的面积。2.1.2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为单位温差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传递的热量。2.1.3 围护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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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
3.0.1 严寒和寒冷地区城镇的气候区属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严寒地区分为3个二级区(1A、1B、1C区),寒冷地区分为2个二级区(2A、2B区)。3.0.2 主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水平见本标准附录A。条文说明3.0.1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中,已经采用供暖度日数(HDD18)将严寒和寒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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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与围护结构
4.1 一般规定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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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严寒和寒冷A区建筑的出入口应考虑防风设计,寒冷B区应考虑夏季通风。4.1.2 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窗。4.1.3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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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 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1~表4.2.1-5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1-1~表4.2.1-5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表4.2.1-1 严寒A区(1A区)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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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法。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参照建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4.3.2 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建筑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得低于以下基本要求: 1 窗墙面积比最大值不应超过表4.3.2-1的限值;表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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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
5.1 一般规定 5.2 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5.3 室内供暖系统 5.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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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5.1.2 居住建筑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运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5.1.3 居住建筑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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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5.2.1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1-1~表5.2.1-3的数值。表5.2.1-1 燃液体燃料、天然气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表5.2.1-2 燃生物质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表5.2.1-3 燃煤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表5.2.11 A值条文说明5.2.1 名义工况下的锅炉热效率。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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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室内供暖系统
5.3.1 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5.3.2 室内的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系统。当采用共用立管系统时,在每层连接的户数不宜超过3户,立管连接的户内系统总数不宜多于40个。当采用单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散热器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通调节阀。5.3.3 室内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散热器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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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5.4.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结合建筑设计,首先确定全年各季节的自然通风措施,并应做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风效率,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用时间。当在大部分时间内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降温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设置的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5.4.2 当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时,设备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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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给水排水
6.1 建筑给水排水6.2 生活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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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建筑给水排水
6.1.1 设有供水可靠的市政或小区供水管网的建筑,应充分利用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6.1.2 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的各类供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 2 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 3 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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