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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废止】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2646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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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26465-201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firefighters liftsGB/T 26465-2011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年05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04月01日 本标准中第1章、第2章、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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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0.1 本标准指出了消防电梯所涉及的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的范围。 0.2 按本标准设计和制造的消防电梯还需符合GB 7588—2003或GB 21240—2007的要求,但本标准的规定与上述标准的要求不同时,应优先考虑本标准的规定。 0.3 本标准基于以下假设: a) 前室和电梯井道设计成阻止烟雾进入; b) 建筑设计限制水流入电梯井道;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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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3.2定义的具有前室的消防电梯。 1.2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双层轿厢电梯; b) 在用建筑中已安装的电梯; c) 对本标准实施之前已安装的在用电梯的重大改造; d) 具有两个出入口的电梯,且该消防电梯的前室与消防员入口层的前室不在同一侧。 然而,本标准也可以作为基础。 1.3 本标准涉及了按制造商预期的目的和在制造商预期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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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 60529:2001,IDT) GB/T 7025.1—2008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1部分:Ⅰ、Ⅱ、Ⅲ、Ⅵ类电梯(I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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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GB 7588—2003、GB/T 15706.1—2007、GB 21240—2007、GB 50045—95(2005年版)和GB 50016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控制系统 control system 应答输入信号并产生输出信号,使设备在控制下按预期的方式运行的系统。 3.2 消防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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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大危险列表
4.1 本章包括了所有的主要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凡是本标准中涉及的且通过风险评价被识别为主要危险的,本标准均要求采取措施消除或降低该风险。4.2 本标准所涉及的重大危险在表1和表2中列出:4.3 本标准未涉及下列危险(见引言): a) 在建筑物中没有足够数量的或未在正确位置设置消防电梯用于运送消防员; b) 由于没有电梯服务而困在前室内; c) 在消防电梯的井道内、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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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要求和/或防护措施
5.1 环境、建筑物要求 5.2 消防电梯基本要求 5.3 电气设备的防水保护 5.4 消防员被困在轿厢内的救援 5.5 轿门和层门 5.6 驱动主机和相关设备 5.7 控制系统 5.8 供电 5.9 供电转换 5.10 轿厢和层站的控制装置 5.11 消防服务通讯系统 5.12 易受破坏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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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环境、建筑物要求
5.1.1 消防电梯应设置在每层层门前面都设有前室的井道内。每一个前室的空间,应根据担架运输和门的具体位置的要求来确定,参见附录B和附录E。 注:前室墙和门的防火等级见GB 50045—95(2005年版)和GB 50016-2006。 如果在同一井道内还有其他电梯。那么整个多梯井道应满足消防电梯井道的耐火要求,其防火等级应与前室的门和机房一致,参见附录B。如果在多梯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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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消防电梯基本要求
5.2.1 消防电梯的设计应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的要求,并应配备附加的保护、控制和信号。 注:在火灾情况下,消防员直接控制并使用消防电梯。 5.2.2 消防电梯应服务于建筑物的每一楼层。 5.2.3 消防电梯的轿厢尺寸和额定载重量宜优先从GB/T 7025.1—2008中选择,其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350 mm宽&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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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电气设备的防水保护
5.3.1 在消防电梯道内或轿厢上部的电气设备,如果其设置在距设有层门的任一井道壁1 m的范围内,则应设计成能防滴水和防淋水,或者其外壳防护等级应至少为GB 4208—2008规定的IPX3(见附录D)。 5.3.2 设置在消防电梯底坑地面以上1 m以内的所有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至少为IP67。插座和最低的井道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底坑内最高允许水位之上至少0.50 m处。 5.3.3 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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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消防员被困在轿厢内的救援
救援原理示例参见附录G和0.3e)。 5.4.1 应在轿顶设置一个轿厢安全窗,其尺寸应至少为0.50 m×0.70 m。 5.4.2 轿厢安全窗应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的8.12的要求。 通过轿厢安全窗进入轿厢内不应被永久性的设备或照明灯具阻碍。如果装有悬挂吊顶,则无需使用专用工具便能容易地将其打开或移去,且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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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轿门和层门
应使用轿门和层门联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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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驱动主机和相关设备
5.6.1 装有消防电梯驱动主机和相关设备的任何区间,应至少具有与消防电梯井道相同的防火等级。当驱动主机和相关设备的机房设置在建筑物的顶部且机房内部及其周围没有火灾危险时除外。 5.6.2 设置在井道外和防火分区外的所有机器区间,应至少具有与防火分区相同的防火等级。防火分区之间的连接(如:电缆、液压管路等)也应予以同样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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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控制系统
5.7.1 消防电梯开关应设置在预定用作消防员入口层的前室内,该开关应设置在距消防电梯水平距离2 m范围内,高度在地面以上1.8 m到2.1 m之间的位置。消防电梯开关应采用附录F规定的标志标示。 5.7.2 消防电梯开关的操作应借助于一个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的附录B规定的开锁三角形钥匙。该开关的工作位置应是双稳态的,并应清楚地用&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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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供电
5.8.1 消防电梯和照明的供电系统应由第一和第二(应急、备用或二者之一)电源组成,其防火等级应至少等于消防电梯井道(参见附录C)的防火等级。消防电梯第一和第二电源的供电电缆应进行防火保护,它们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电源之间应独立设置。 5.8.2 第二电源应足以驱动额定载重量的消防电梯运行,运行速度应满足5.2.4规定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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