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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废止】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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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1 一般规定 4.2 固定顶储罐 4.3 外浮顶储罐 4.4 内浮顶储罐 4.5 其它场所
2024-12-5 09:09
4.1 一般规定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2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2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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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固定顶储罐
4.2.1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 4.2.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2.2-1的规定; 注:1 如果采用大于本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本表规定时间的80%。 2 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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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外浮顶储罐
4.3.1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4.3.2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应符合表4.3.2的规定。4.3.3 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泡沫堰板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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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内浮顶储罐
4.4.1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他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4.4.2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 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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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其它场所
4.5.1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2 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30L/s; 3 汽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8L/s; 4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5.2 设有围堰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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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5.2 油罐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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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5.1.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 5.1.2 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场所; 2 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场所; 3 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5.1.3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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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油罐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2.1 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单罐容量小于10000m³ 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当选用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宜为固定式。 5.2.2 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液上喷射形式,且保护面积应按油罐的横截面积确定。 5.2.3 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油罐确定。 5.2.4 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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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6.1 一般规定 6.2 全淹没系统 6.3 局部应用系统 6.4 移动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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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2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 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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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全淹没系统
6.2.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封闭空间场所; 2 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6.2.2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为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 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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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局部应用系统
6.3.1 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火灾场所; 2 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6.3.2 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 6.3.3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泡沫供给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 m; 2 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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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移动式系统
6.4.1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场所; 2 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3 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6.4.2 泡沫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6.4.3 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辅助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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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7.1 一般规定 7.2 泡沫-水雨淋系统 7.3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7.4 泡沫喷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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