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探测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外观检查; b) 功能试验; c) 报警动作值试验; d) 报警重复性试验; e) 恒定湿热试验。 探测器在出厂前均应进行a)至c)三项试验,d)和e)项可进行抽样试验。其中d)和e)项试验中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三项试验中任两项不合格,允许调整后补做,累计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
8.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部分第6章规定的6.1.5、6.2~6.19。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样品。 8.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
A.1.1 温湿试验箱风流筒示意图(见图A.1)A.1.2 技术参数 a) 闭环风流筒 内部容积 1.1 m³,横断面积0.4mX0.4m,不锈钢板1.5mm,长度2.4m。 b) 通风机 风速范围0m/s~6.5m/s连续可调。 c) 加热器 表面温度<300°C,温度控制范围:35°C~75℃连续可调,升温速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