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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废止】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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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5.2 居住建筑
5.2.1 住宅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2.1规定。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5.2.2 其他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2.2规定。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条文说明5.2.1 本条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电梯前厅、走道、楼梯间、公共车库,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 008/E-2001制订的。 5.2.2 本条是参照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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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公共建筑
5.3.1 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的规定。5.3.2 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注:此表适用于所有类型建筑的办公室和类似用途场所的照明。5.3.3 商店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注: *指混合照明照度。5.3.4 观演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注: *指混合照明照度。5.3.5 旅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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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工业建筑
5.4.1 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注:需增加局部照明的作业面,增加的局部照明照度值宜按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3.0倍选取。条文说明5.4.1 本条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相比,增加了部分工作场所及其照度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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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5.5.1 公共和工业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5.1的规定。5.5.2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医院手术室、急诊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3 其他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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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照明节能
6.1 一般规定6.2 照明节能措施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6.4 天然光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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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应在满足规定的照度和照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照明节能评价。6.1.2 照明节能应采用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作为评价指标。6.1.3 照明设计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满足本标准第6.3节规定的现行值的要求,本标准规定的目标值执行要求应由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条文说明6.1.1 以人为本是照明的目的,照明节能应该是在满足规定的照度和照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进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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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照明节能措施
6.2.1 选用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的能效应符合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6.2.2 照明场所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6.2.3 一般场所不应选用卤钨灯,对商场、博物馆显色要求高的重点照明可采用卤钨灯。6.2.4 一般照明不应采用荧光高压汞灯。6.2.5 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6.2.6 当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选用单灯功率小于或等于25W的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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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 住宅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符合表6.3.1的规定。6.3.2 图书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2的规定。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3的规定。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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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天然光利用
6.4.1 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6.4.2 当有条件时,宜利用各种导光和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6.4.3 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条文说明6.4.2 在技术经济条件允许条件下,宜采用各种导光装置,如导光管、光导纤维等,将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或采用各种反光装置,如利用安装在窗上的反光板和棱镜等使光折向房间的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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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照明配电及控制
7.1 照明电压7.2 照明配电系统7.3 照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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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照明电压
7.1.1 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380V。7.1.2 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交流电压值不应大于12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应大于30V。7.1.3 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Ⅲ类灯具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其电压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干燥场所交流供电不大于50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大于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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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照明配电系统
7.2.1 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宜共用变压器; 2 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宜与冲击性负荷接自不同变压器;当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照明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3 当照明安装功率较大或有谐波含量较大时,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7.2.2 应急照明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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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照明控制
7.3.1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7.3.2 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7.3.3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疏散照明外,宜采用自动调节照度等节能措施。7.3.4 住宅建筑共用部位的照明,应采用延时自动熄灭或自动降低照度等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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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A.0.1 室内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灯具发光部分面积为0.005㎡<S<1.5㎡时,统一眩光值(UGR)应按下式进行计算:式中:Lb——背景亮度(cd/㎡); ω——每个灯具发光部分对观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图A.0.1-1a)(sr); Lα—&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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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眩光值(GR)
B.0.1 体育场馆的眩光值(GR)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式中:Lv1——由灯具发出的光直接射向眼睛所产生的光幕亮度(cd/㎡); Lve——由环境引起直接入射到眼睛的光所产生的光幕亮度(cd/㎡); Eeyei——观察者眼睛上的照度,该照度是在视线的垂直面上,由第i个光源所产生的照度(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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