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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废止】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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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13.1 汽水管道
13.1.1 汽水管道设计应根据热力系统和锅炉房工艺布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便于安装、操作和检修; 2 管道宜沿墙和柱敷设; 3 管道敷设在通道上方时,管道(包括保温层或支架)最低点与通道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m; 4 管道不应妨碍门、窗的启闭与影响室内采光; 5 应满足装设仪表的要求; 6 管道布置宜短捷、整齐。 13.1.2 采用多管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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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燃油管道
13.2.1 锅炉房的供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回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 采用双母管时,每一母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75%计算。 13.2.2 重油供油系统,宜采用经锅炉燃烧器的单管循环系统。 13.2.3 重油供油管道应保温。当重油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尚应伴热。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烫伤人员或凝固的部位,应采取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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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燃气管道
13.3.1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从不同燃气调压箱接来的2路供气的双母管。 13.3.2 在引入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应装设与锅炉房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的总切断阀,阀后应装设气体压力表。 13.3.3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输送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燃气管道,应设在空气流通的高处;输送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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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保温和防腐蚀
14.1 保 温 14.2 防 腐 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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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保温
14.1.1 下列情况的热力设备、热力管道、阀门及附件均应保温: 1 外表面温度高于50℃时; 2 外表面温度低于等于50℃,需要回收热能时。 14.1.2 保温层厚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和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T 4272和《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T 8175中的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当散热损失超过规定值时,可根据最大允许散热损失计算方法复核确定。 14.1.3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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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防腐蚀
14.2.1 敷设保温层前,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清除干净,并刷防锈漆或防腐涂料,其耐温性能应满足介质设计温度的要求。 14.2.2 介质温度低于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刷防锈漆。介质温度高于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宜刷高温防锈漆。凝结水箱、给水箱、中间水箱和除盐水箱等设备的内壁应刷防腐涂料,涂料性质应满足贮存介质品质的要求。 14.2.3 室外布置的热力设备和架空敷设的热力管道,采用玻璃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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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15.1 土 建 15.2 电 气 15.3 采暖通风 15.4 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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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土建
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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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电气
15.2.1 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确定。 15.2.2 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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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采暖通风
15.3.1 锅炉房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确定。 15.3.2 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15.3.3 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等于350W/m2的地点,应设置局部送风。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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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给水排水
15.4.1 锅炉房的给水宜采用1根进水管。当中断给水造成停炉会引起生产上的重大损失时,应采用2根从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水源分别接入的进水管。 当采用1根进水管时,应设置为排除故障期间用水的水箱或水池。其总容量应包括原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除氧水箱和中间水箱等的容量,并不应小于2h锅炉房的计算用水量。 15.4.2 煤场和灰渣场。应设有防止粉尘飞扬的洒水设施和防止煤屑和灰渣被冲走以及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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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环境保护
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16.2 噪声与振动的防治16.3 废水治理16.4 固体废弃物治理16.5 绿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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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16.1.1 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所在地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6.1.2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烟尘初始排放浓度、燃料成分、烟尘性质和除尘器对负荷适应性等技术经济因素确定。 16.1.3 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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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噪声与振动的防治
16.2.1 位于城市的锅炉房,其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的规定。 16.2.2 锅炉房内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锅炉房操作层和水处理间操作地点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仪表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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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废水治理
16.3.1 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规定,并应符合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 16.3.2 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按水质、水量分类进行处理,合理回收,重复利用。 16.3.3 湿式除尘脱硫装置、水力除灰渣系统和锅炉清洗产生的废水应经过沉淀、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锅炉排污水应降温至小于40℃后排放;化学水处理的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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