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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废止】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4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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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46-9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代码CJJ 46—91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4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代码》的通知(91)建标字第642号根据建设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 46-91,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
2024-12-5 08:46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使城市用地分类统计工作和检索工作计算机化,并使全国城市用地数据资源共享,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城市用地计算机统计工作。第1.0.3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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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编码方法
第2.0.1条 本标准采用层次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代表城市用地的大、中、小类。大类用前两位代码代表;中类、小类分别用第三位和第四位代码代表。其代码结构必须符合图2.0.1 的规定:图2.0.1 代码结构第2.0.2条 中类之下如果不再分小类,则该中类的小类代码必须用“0”表示。第2.0.3条 中类、小类中的“其它”类,必须用代码“9&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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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第3.0.1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的规定。第3.0.2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必须符合表3.0.2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代码表 表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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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和代号对照表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和代号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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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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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贾海樾 罗希 唐菁 梁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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