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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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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4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涌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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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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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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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按实际设置的床位规模,其预防保健及合作医疗管理、医疗、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注:乡镇卫生院基本面积指标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在上下限范围内取值。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可按表2执行。各类用房建议尺寸宜符合表3规定。表2 各功能用房面积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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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表3 各类用房建议尺寸表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二、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三、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四、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五、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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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第二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构选型宜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乡镇卫生院建设还应符合防火、建筑节能及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应往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当按照高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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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主要用房要求
第一节 预防保健用房 第二节 门诊用房 第三节 住院用房 第四节 放射科用房 第五节 检验用房 第六节 手术室和产房用房 第七节 供应(消毒)室用房 第八节 药房 第九节 辅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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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防保健用房
第四十二条 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一般应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用房。第四十三条 预防保健用房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宜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且与普通门诊、放射科分开设置。条文说明第四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规模大小合理设置,一般设预防保健、合作医疗管理、妇幼保健等办公室和健康教育、多功能会议室等。会议室主要是为召开会议、培训乡村医生以及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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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门诊用房
第四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专科特长和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室,规模小的乡镇卫生院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综合性诊室。第四十五条 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医疗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交通流线。第四十六条 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可设置集中候诊区。第四十七条 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其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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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住院用房
第五十一条 床位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其住院部宜自成单元。第五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病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不宜超过6床/间。重危症病房应为1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产科母婴同室每床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m2。第五十三条 病房门可双向开启,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应设观察窗。第五十四条 病房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距最远病房门口不宜超过30m,并与治疗室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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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放射科用房
第五十六条 放射科宜设在底层,并与门诊部和住院部联系方便。第五十七条 放射科应设有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应与透视(摄片)室相邻。第五十八条 透视(摄片)室的空间尺寸、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透视(摄片室)机房应有通风、换气措施。条文说明第五十六条 放射科位置应考虑设备安装及与门诊、住院的联系便捷等。第五十七条 放射科房间设置原则。第五十八条 透视室应考虑必要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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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检验用房
第五十九条 检验用房应根据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检验用房按其规模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间等方式,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第六十条 检验用房位置,应兼顾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用,且方便病人。第六十一条 检验用房外窗宜朝北设置,应有良好通风措施。条文说明第五十九条 检验用房平面布局。检验用房采用合室时,应有合理的分区和分隔措施(如玻璃隔断等)。第六十条 检验用房位置选择应考虑方便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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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手术室和产房用房
第六十二条 手术室应按一般手术室要求设置。手术室、产房用房应自成一区,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床位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手术室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第六十三条 手术室、产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第六十四条 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室、产房合用或在同区内分设。具体设置方式视乡镇卫生院规模确定。第六十五条 手术室、产房的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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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供应(消毒)室用房
第六十九条 供应室宜设在业务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第七十条 供应室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与贮存、分发室相临,并设传递窗相通。购置安装的消毒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十一条 洗涤池宜设通用和专用两种。条文说明第六十九条 供应室位置选择要考虑与医疗区的便捷,并相对独立,利于卫生和管理。第七十条 供应室布置要洁污分区清楚,收受与分发界线分明,避免污染。第七十一条 洗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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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药房
第七十二条 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的可合并设置。第七十三条 药房应与挂号、收费、划价邻近。第七十四条 特殊药品(指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贮放处应有安全设施。第七十五条 中药煎药可视需要安排用房。第七十六条 中、西药房(库)均应满足防潮、防腐、防尘、防虫、防鼠等要求。条文说明第七十二条 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中西药房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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