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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102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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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1026-2013

前言
北京市地方标准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 Aspirating Smoke Detection Fire Alarm System DB11/1026—2013 主编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4年0
2024-12-4 17:11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保证系统在火灾发生的初期发现火情,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与民用建筑中采用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 1.0.3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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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aspirating smoke detection fire alarm system 由采样管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及显示控制单元组成,通过分布在探测区域的采样孔,将空气样品抽吸到探测器内进行分析,并显示出所保护区域的烟雾浓度和报警、故障状态的系统。 2.0.2 遮光率 obscuration 烟雾对光线的遮挡程度,计量单位为:%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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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适用场所 3.3 探测区域的划分 3.4 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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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准入制度。 3.1.2 探测器按其所支持的采样孔灵敏度分为高灵敏型、灵敏型及普通型三类,按表3.1.2 进行确定。采样孔灵敏度=探测器灵敏度×采样孔数量。 表3.1.2 探测器类型划分 3.1.3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时,应根据被保护区域的大小、环境状况、被保护对象的位置及防护等级,选择适合的探测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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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适用场所
3.2.1 下列场所宜采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1 具有高空气流量的场所; 2 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 低温场所; 4 需要进行隐蔽探测的场所; 5 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场所; 6 人员不宜进入的场所。 3.2.2 设置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建筑,系统的保护对象及设置部位宜符合附录A的要求。条文说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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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探测区域的划分
3.3.1 探测区域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3.2 一台探测器的报警区域不应超过2000m²。 3.3.3 一条采样管路的探测区域不宜超过500m²。 条文说明3.3.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系统的保护对象形式多样,功能各异,规模不等。为了便于早期探测、早期报警、方便日常的维护管理,在安装有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系统的场所中,人们一般都将其保护空间划分为若干个报警区域。每个报警区域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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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设计要求
3.4.1 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的要求。 3.4.2 采样管网的布置方式应根据探测区域内的保护对象,分别或组合使用标准采样、回风采样及机柜采样。 3.4.3 当采样孔在高气流环境布置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应相应减少,具体数值宜按照表3.4.3进行选择。 表3.4.3 换气次数与采样孔保护面积的对照表 3.4.4 需要早期发现火灾的场所,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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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系统施工
4.1 一般规定 4.2 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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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4.1.2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4.1.3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采样管网及设备布置平面图、系统图、接线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4.1.4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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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施工要求
4.2.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相关规定。在施工安装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验。 4.2.2 采样孔的制作必须保证边缘光滑无毛刺,采样孔不应设在采样管的弯头部位。 4.2.3 采样管网中的弯头、直连、三通、末端帽等管件应与管路连接紧密,并应采用专用胶水密封,在系统检测结束并确定无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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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调试
5.1 一般规定 5.2 调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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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调试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5.1.2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等。 5.1.3 应对每一台探测器进行通电检查,确认其各部件工作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5.1.4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调试完成后,应提交调试报告。 5.1.5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调试在本规范中未作规定的应符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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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调试要求
5.2.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通电后,应对下列参数进行设定: 1 根据探测区域的环境状况,对探测器的烟雾和气流报警阈值进行设定; 2 吸气泵转速; 3 不同报警区域的编号、名称及位置; 4 需要进行自动记录的事件项目; 5 继电器的联动输出; 6 其他参数根据产品的功能设定。 5.2.2 从每根采样管的任意采样孔引入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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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系统验收
6.1 一般规定 6.2 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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