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安全行业标准消防员现场紧急救护指南Guide on field first aid for firefightersGA/T968-20112011-12-09 发布 2012-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
4.1 人员要求
从事现场紧急救护的消防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体格和健康状况符合GB/Z221的要求;
b) 取得国家认可的救护员资格证书;
c) 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年度体能、技能训练,考核成绩合格;
d) 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定期紧急救护理论与实践培训,考核成绩合格。
4.2 装备要求
消防员紧急救护装备配备参见附录A。
6.1.1 创伤处置的一般程序: a) 脱去或剪开伤员的衣物,暴露伤口; b) 使用生理盐水冲洗伤口,伤口周围皮肤用0.5%碘伏消毒; c) 以无菌敷料覆盖伤口并予以固定; d) 如有可能,将受伤部位抬高。6.1.2 伤口异物的处置方法: a) 不可拔除嵌入伤口的异物,应在异物两旁加无菌敷料或环形垫圈,高度超过异物; b) 加压包扎,不可直接在伤口处加压。6.1
6.2.1 暴露伤口,以无菌敷料覆盖伤口。
6.2.2 根据出血部位、出血性质及出血量采用不同的处置方法:
a) 小动脉、静脉、毛细血管出血,采用加压包扎止血法;加压包扎未能止血,将伤肢抬高并持续加压;持续加压未能止血,应使用指压止血法;指压止血法未能止血,应使用止血带止血;操作方法应符合GB/T 23648-2009附录D的规定;
b) 中等以上动脉出血、头面部及四肢部位伤口出血
6.3.1 骨折的处置方法: a) 避免不必要的移动,保持伤员静止不动; b) 检查意识、呼吸、脉搏,处理严重出血; c) 判定骨折部位及骨折类别,选用相应的固定器材,宜使用躯体(肢体)固定气囊; d) 双手稳定并承托骨折部位,限制骨折处的活动,安放固定器材,操作方法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e) 指(趾)端露出,检查伤肢末端的感觉、活动和血液循环情况。6.3.2 骨折处
成人及儿童气道梗阻的处置方法:
a) 询问伤员,观察伤员呼吸、面色及手势,确定是否有异物梗塞气道;
b) 鼓励伤员咳嗽,同时申请医疗增援;
c) 使用拍背法,帮助伤员清除梗塞物;
d) 若拍背法无效,立即施行腹部冲击法;
e) 若伤员为孕妇或肥胖者等不宜采用腹部冲击法时,应施行胸部冲击法;
f) 检查口腔,若异物排出,迅速用手取出异物;若梗阻
6.5.1 判定烧伤深度、烧伤面积和烧伤严重程度。
6.5.2 烧(烫)伤的处置方法:
a) 迅速脱离热源,防止损伤扩大;
b) 检查呼吸和脉搏;
c) 确认为轻度烧伤后,立即用冷清水冲洗或浸泡伤处,降低表面温度,直至受伤部位不再感到疼痛为止;
d) 迅速去除或剪除伤处衣物和饰物;
e) 保持伤口完好,以无菌敷料覆盖伤处,不可刺破水泡,不可涂抹红汞、蓝汞等有
6.6.1 明确中毒毒物的性质,将中毒者移离污染区域,防止进一步接触或吸入毒物。
6.6.2 食入毒物的处置方法:
a) 保持气道畅通,若呕吐物阻塞呼吸道,立即按照气道梗阻情况处置,操作方法见6.4;
b) 检查意识、呼吸和脉搏;
c) 将中毒者置于复原体位,申请医疗增援;
d) 若有呕吐物、毒物及盛载毒物的容器,一并移交专业医疗人员。
6.6.3 吸入毒气的处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