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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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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4.3 布线
4.3.1 系统线路的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2 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 3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4.3.2 各类管路明敷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 管路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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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4.4.1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2 在轻质墙上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 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 4 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5 设备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4.4.2 应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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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灯具安装
I 一般规定4.5.1 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不应安装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4.5.2 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灯具周围应无遮挡物,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4.5.3 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灯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 2 标志灯可采用吸顶和吊装式安装;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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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调试
5.1 一般规定 5.2 调试准备 5.3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5.6 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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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本章的规定,按照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 5.1.2 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进行全数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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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调试准备
5.2.1 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部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并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 5.2.2 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对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编码,每一台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对应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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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I 应急照明控制器调试 5.3.1 应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配接的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3.2 应对控制器进行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4 故障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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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5.4.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5.4.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2 系统内所有照明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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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5.5.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5.5.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2 系统灯具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5.5.3 非持续型照明灯具有人体、声控等感应方式点亮功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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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5.6.1 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切断为备用照明灯具供电的正常照明电源输出; 2 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应能自动投入为备用照明灯具供电。条文说明5.6.1 本条规定了系统备用照明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备用照明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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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系统检测与验收
6.0.1 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6.0.2 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表6.0.2所列的检测和验收对象、项目及数量,按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规定和附录E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方法进行,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注:1 表6.0.2中的抽检数量均为最低要求; 2 每一项功能检验次数均为1次; 3 带有&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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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系统运行维护
7.0.1 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检测、验收合格资料; 2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3 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系统图、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 4 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5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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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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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B.0.1 监理工程师应按表B.0.1的规定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检查结果确认签章。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检查结果,在对应记录表格框中勾选相应的记录项囗(),对不合格的项目,应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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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系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查、系统线路设计检查和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C.0.1 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和监理工程师应按表C.0.1的规定逐项填写检查记录;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检查结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应对检查结果确认签章。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检查结果,在对应记录框中勾选相应的记录项囗(),对不符合检查内容要求的项目,应做出不合格说明。 表C.0.1中带有“☆”标的项目和检查内容为可选项,当系统的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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