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10
订阅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10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945—2010代替GB17945—200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2009-09-02 发布 2011-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
2024-12-6 16: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以及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系统(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
2024-12-6 16:0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60529:2001,IDT) GB7000.1&m
2024-12-6 16:0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 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
2024-12-6 16:02
4 分类
2024-12-6 16:02
4.1 系统分类
按系统形式可分为: a)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b)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c)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 d)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2024-12-6 16:02
4.2 灯具分类
4.2.1 按用途分为: a)标志灯具; b)照明灯具(含疏散用手电筒); c)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4.2.2 按工作方式分为: a)持续型; b)非持续型。 4.2.3 按应急供电形式分为: a)自带电源型; b)集中电源型; c)子母型。 4.2.4 按应急控制方式分为: a)集中控制型; b)非集中控制型。
2024-12-6 16:02
5 防护等级
5.1 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应有防护等级要求,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IP30要求;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5.2 安装在室内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IP54,安装在室外地面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IP67,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 5
2024-12-6 16:02
6 要求
2024-12-6 16:02
6.1 总则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及系统各组成部分若要符合本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7章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系统及系统组成可参考附录A的说明。
2024-12-6 16:02
6.2 通用要求
6.2.1 主电源应采用220V(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380V),50Hz交流电源,主电源降压装置不应采用阻容降压方式;安装在地面的灯具主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 6.2.2 外壳采用非绝缘材料的系统,应设有接地保护,接地端子应符合GB7000.1—2007中7.2的要求,并应有明确标识。 6.2.3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标志应满足附录B的有关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灯应使用图B.1、图B.2或
2024-12-6 16:02
6.3 系统与整机性能
6.3.1 一般要求 6.3.1.1 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6.3.1.2 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6.3.1.3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a)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50cd/㎡,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
2024-12-6 16:02
6.4 充、放电性能
6.4.1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充、放电性能 6.4.1.1 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开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开路或短路时灯具应点亮故障状态指示灯,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灯具的充电时间不应大于24h,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不应超过0.05C5A(铅酸电池为0.05C20A)。 6.4.1.2 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80
2024-12-6 16:02
6.5 电池性能
系统应选用镉镍、镍氢、免维护铅酸电池。镉镍、镍氢电池应符合附录D的要求,免维护铅酸电池应符合附录E的要求;选用其他电池时,在满足附录D要求的基础上,电池本身应具有自动恢复的防短路装置。
2024-12-6 16:02
6.6 重复转换性能
系统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主电状态1min→应急状态20s→主电状态1min”的工作状态循环。
2024-12-6 16:02

相关分类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Discuz! X

GMT+8, 2025-4-28 15:50 , Processed in 0.321167 second(s), 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