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员单兵通信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fireman, s individual communication systemGA1086-20132013-08-22 发布2013-09-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员单兵通信系统 fireman’s individual communication system
应用在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具有现场信息采集、信息回传、作战指令接收、通信组网等功能,为消防员个人、现场指挥员及消防信息化系统提供语音、图像及数据通信保障的设备。
3.2 单兵电台 individual radio
应用
5.2.1 现场语音通信功能要求如下: a) 现场语音通信应符合GB50313的规定;
b) 接收移动消防指挥中心(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指挥员的指挥调度指令;
c) 发送和接收撤退、遇险警告等紧急呼叫信号;
d) 与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之间的协同语音通信;
e) 与灭火救援应急联动队伍之间的协同语音通信;
f) 与公用电话
5.3.1 通用性能要求如下:
a) 应符合国家有关电磁兼容技术规范标准,各种技术设备不得相互干扰;
b) 应采用一体化结构设计;
c) 功能按键、开关应设计合理,操作简单方便;
d) 支持功能配置与控制、设备运行状态查看;
e) 应采用模块化设计,具有规范的信息传输接口和良好的共享性及可扩展性。
5.3.2 通信性能要求如下:
a) 单兵电台工作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