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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0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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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01-200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fire communication and command systemGB 50401-2007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7年02月27日施行日期:2007年07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75号建
2024-12-7 09:17
1 总则
1.0.1 为了保障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或简称系统)建设的施工质量,加强系统维护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提高灭火救援快速反应和科学决策能力,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1.0.1 本条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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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工前准备
2.1 一般规定2.2 系统的基础环境2.3 产品进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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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般规定
2.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A划分。 2.1.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及配件等产品应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2.1.3 通信基础、网络平台等施工现场环境应满足施工要求。 2.1.4 设计单位应提供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图、系统性能指标、系统明细(含硬件、软件、接口、配件等)、设备布置平面图、子系统功能说明等必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并应进行技术交底和说明。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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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系统的基础环境
2.2.1 系统的设备用房和供配电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 的有关要求。 2.2.2 综合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 的有关要求。 2.2.3 接地及防雷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的有关要求。 条文说明2.2.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备用房、综合布线、供配电、接地及防雷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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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产品进场检查
2.3.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及配件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设备清单、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检查有关资料。 2.3.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及配件等产品的表面应无明显凹陷、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包装应完好。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观察检查。 2.3.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计算机、服务器、显示器、打印设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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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统施工
3.1 一般规定3.2 设备的安装3.3 系统接口的连接3.4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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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不得随意修改。当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并应经过建设单位确认。 3.1.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 3.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安装、调试等相关记录;当有设计变更时,应做好设计变更记录。 3.1.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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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备的安装
3.2.1 计算机网络设备、消防有线通信设备、消防无线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车载通信系统设备、消防信息显示装置、UPS电源设备以及信息技术设备、火警受理终端设备、消防站终端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设备应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合理摆放、安装牢固、适宜操作,并应留有人员检查、维护的空间。 2 设备和线缆应有永久性标识,标识应准确清晰。 3 设备连线应连接可靠、捆扎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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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系统接口的连接
3.3.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备安装完成后,应通过硬件或软件设置连接以下接口: 1 火警电话通信接口。 2 110、122、119“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传输接口。 3 其他报警设备传输接口。 4 固定报警电话装机地址和移动报警电话定位地址系统传输接口。 5 火警调度专线通信接口。 6 消防站话音、数据、图像通信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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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3.4.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对系统进行调试和试运行。 3.4.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调试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各子系统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 2 系统的基础环境符合本规范第2.2节的有关要求。 3 开通系统调试电话中继引示号码。 4 制定调试和试运行方案。 5 备齐相关的技术文件。 3.4.3 火警受理子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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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系统验收
4.1 一般规定4.2 火警受理子系统验收4.3 消防有线、无线通信子系统验收4.4 火场通信指挥子系统验收4.5 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子系统验收4.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集成验收4.7 系统验收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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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1.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应包括各子系统功能测试验收和系统集成验收。 4.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 4.1.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应准备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竣工报告。 2 系统监理报告。 3 系统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工程合同、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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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火警受理子系统验收
4.2.1 火警受理子系统验收应包括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火警受理功能的测试验收和消防站火警受理功能的测试验收。 4.2.2 测试检验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火警受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收火警电话和110、122、119“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及其他报警设备的报警信息。 2 集中受理不少于2起报警信息。 3 接收显示固定报警电话的电话号码及装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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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消防有线、无线通信子系统验收
4.3.1 消防有线、无线通信子系统验收应包括火警电话的接入、火警调度专线的接入;公用电话网、内部电话网、公安电话网的接入;有线调度指挥通信网络;无线调度指挥通信网络的测试验收。 4.3.2 测试检验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公用电话网及其他专用通信网相连;能接收火警电话或其他报警电话。 2 具有火警应急接警电话。 3 具有与各消防站的话音、数据、图像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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