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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eneral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GB 55036-202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23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
2024-12-7 09:50
1 总则
1.0.1 为使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条文说明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编制目的和编制依据。消防设施是保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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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用于控火、灭火的消防设施,应能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构)筑物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消防设施,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 2.0.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并按照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 2.0.3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措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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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
3.0.1 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水消防系统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3.0.2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60MPa。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的最大静压; 2 对于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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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 4.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环境温度高于或等于4℃且低于或等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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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泡沫灭火系统
5.0.1 泡沫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控火的要求。 5.0.2 保护场所中所用泡沫液应与灭火系统的类型、扑救的可燃物性质、供水水质等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火灾的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 用于扑救水溶性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火灾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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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
6.0.1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应满足系统有效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6.0.2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与水质,应满足系统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以及可靠运行和持续喷雾的要求。 6.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应为具有相应耐腐蚀性能的金属管道。 6.0.4 自动控制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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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7.0.1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类型和灭火剂应满足扑灭和控制保护对象火灾的要求,水炮灭火系统、泡沫炮灭火系统和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不应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会引起燃烧或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7.0.2 室内固定水炮灭火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且消防炮安装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为水炮和泡沫炮灭火系统供水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功能。 7.0.3 室内固定消防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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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气体灭火系统
8.0.1 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8.0.2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释放和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围护结构完整的要求; 2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密闭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的要求; 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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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干粉灭火系统
9.0.1 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系统动作时防护区不能关闭的开口应位于防护区内高于楼地板面的位置,其总面积应小于或等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 2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9.0.2 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速应小于或等于2m/s; 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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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灭火器
10.0.1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同时适用于A类、E类火灾的灭火器。 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B类火灾的灭火器。B类火灾场所存在水溶性可燃液体(极性溶剂)且选择水基型灭火器时,应选用抗溶性的灭火器。 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C类火灾的灭火器。 4 D类火灾场所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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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防烟与排烟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2 防烟 11.3 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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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防烟、排烟系统应满足控制建设工程内火灾烟气的蔓延、保障人员安全疏散、有利于消防救援的要求。 11.1.2 防烟、排烟系统应具有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的技术措施,系统中的管道、阀门和组件的性能应满足其在加压送风或排烟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要求。 11.1.3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烟的要求。 11.1.4 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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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防烟
11.2.1 下列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工业建筑。 11.2.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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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排烟
11.3.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11.3.2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应结合该场所的空间特性和功能分区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及其分隔应满足有效蓄积烟气和阻止烟气向相邻防烟分区蔓延的要求。 11.3.3 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水平方向布置时,应按不同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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