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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297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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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2978-2003

前言
本标准的第1章、第2章、第3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 12978-1991《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本标准与GB 12978-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改了委托检验、型式检验、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4种检验类别的基本规定; ——增加了科技成果
2024-12-6 08:4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子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检验分类、抽样、型号编制、分型产品控制、技术文件要求、设计更改控制、样品标识和接收方法及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和仲裁检验的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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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689 技术制图 图纸幅面及格式(GB/T 14689—1993,eqv ISO 5457: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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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验分类
3.1 型式检验 为考核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某一指定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依据该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对样品进行的全部项目检验。3.2 委托检验 受委托方委托而进行的检验。3.3 监督检验 受质量监督机构委托,为检查该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查性检验。3.4 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受组织或主持科技成果鉴定部门的委托,根据《检测鉴定——检测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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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规定
4.1 抽样 4.2 型号编制 4.3 分型产品 4.4 产品技术文件 4.5 样品标识及接收 4.6 设计更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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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抽样
4.1.1 抽样方法应按GB/T 10111进行。4.1.2 样品数量及抽样基数应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的要求。4.1.3 监督检验抽样。4.1.3.1 样品应从前一次监督检验、型式检验后生产并经自检合格的产品中抽取。4.1.3.2 样品应从企业的生产工厂或仓库中抽取,或从已经出厂但尚未安装使用、且被妥善存放的产品中抽取。4.1.3.3 对于国外企业生产的产品,样品可在运抵中国口岸或用户处但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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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型号编制
产品型号编制应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标准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如无规定,应遵循简明易懂、能反映产品特征的原则编制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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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分型产品
4.3.1 某一型号的产品可以有一个主型和若干分型,分别称为该产品的主型产品和分型产品,任一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型号的基本部分应相同,应以构成型号尾部的字母或数字来区别。4.3.2 对于探测、警报器类产品,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仅允许存在以下差别: a) 底座的外形不同; b) 分型产品不具备驱动外设指示灯的电路或端子; c) 分型产品不具备地址编码电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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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产品技术文件
4.4.1 对于主型产品,送检单位应提交与样品一致的技术文件,包括: a) 产品安装和使用中文说明书一式二份; b) 产品设计计算说明书一份; c) 产品电路设计图纸和元、器件明细表一份; d) 产品的机械设计图纸一份; e) 产品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f) 计算机软件框图和程序清单或磁盘(采用计算机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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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样品标识及接收
4.5.1 样品的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应标于产品表面、便于观察部位。4.5.2 检验机构在收到样品后应检查样品标识是否清晰、完整、准确。4.5.3 检验机构在样品接收检查时如发现样品损坏,应书面通知送检企业及抽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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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设计更改控制
4.6.1 产品在通过检验后,如对原设计存在下述更改时,应将更改设计技术文件提交原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以便确认: a) 更改较小的结构变化; b) 更换非关键器件外形封装并由此而进行的工艺改动; c) 增加产品标准要求以外的辅助功能; d) 控制类产品面板重排; e) 辅助功能电路重新布线; f) 软件增加对主程序基本功能影响较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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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型式检验
5.1 受理 5.2 检验 5.3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5.4 样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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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受理
5.1.1 检验机构在收到送检企业提交的检验申请表后,受理型式检验申请。5.1.2 送检企业应按要求提交技术文件和样品及试验所需配件、负载。5.1.3 分型产品可以和主型产品同时申请型式检验,应同时提交分型产品的技术文件。主要产品样品数量及抽样基数执行产品标准规定或有关要求,分型产品样品数量和抽样基数由检验机构根据检验项目确定。5.1.4 在主型产品通过型式检验后申请其分型产品检验时,应填写检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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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检验
5.2.1 检验机构应对送检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加盖技术文件审查章。技术文件审查不合格企业应重新提交技术文件。5.2.2 检验机构应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对样品进行全部项目检验。5.2.3 在检验过程中允许对不合格检验项目进行补做,试验补做应执行以下规定: a) 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总数不少于15项时,任一检验项目补做超过2次或补做累计超过4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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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5.3.1 如产品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有其他规定且不低于5.3.2条要求,应参照其规定执行。5.3.2 当满足下述要求时,判定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产品不合格; a) 技术文件审查合格; b) 构造及外观检查合格; c) 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包括在规定时限内经补做合格)。5.3.3 分型产品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判定分型产品合格,否则判定分型产品不合格。5.3.4 检验结束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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