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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第2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管理中心收发装置 XF54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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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第2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管理中心收发装置 XF545.2-2005

4.8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4.8.1 目的 检验收发装置对附近闪电或供电系统的电源切换及低电压网络、包括大容性负载切换等产生的电压瞬变(电浪涌)干扰的适应性。4.8.2 方法4.8.2.1 将试样按GB/T 17626.5-1999的第7章规定进行试验配置,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0min。4.8.2.2 按GB/T 17626.5-1999的第8章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6所示条件下的干扰试验,期间观察并
2024-12-5 16:50
4.9 低温(运行)试验
4.9.1 目的 检验收发装置在低温条件下工作的适应性。4.9.2 方法4.9.2.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4h。然后按正常工作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断开电源。4.9.2.2 调节试验箱温度,使其在25℃±2℃温度下保持30min±5min,然后,以不大于1℃/min(不超过5min时间的平均值)的平均降温速率使温度降低至0℃&plu
2024-12-5 16:50
4.10 高温(运行)试验
4.10.1 目的 检验收发装置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适应性。4.10.2 方法4.10.2.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4h。然后按正常工作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4.10.2.2 调节试验箱温度,使其在25℃±2℃温度下保持30min±5min,然后,以不大于1℃/min(不超过5min时间的平均值)的平均升温速率使温度升高至+4
2024-12-5 16:50
4.11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4.11.1 目的 检验收发装置在相对湿度高(无凝露)的环境下正常工作的能力。 4.11.2 方法 4.11.2.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4h。然后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11.2.2 调节试验箱,使温度为55℃±2℃,相对湿度90%~95%(先调节温度,当温度达到稳定后再加湿),连续保持48h后,按4.3进行基本性能试
2024-12-5 16:50
4.12 恒定湿热(耐久)试验
4.12.1 目的 检验收发装置长时间承受使用环境中湿度影响的能力。4.12.2 方法4.12.2.1 在不通电的情况下,将试样置于试验箱内。4.12.2.2 调节试验箱,使温度为55℃±2℃,相对湿度90%~95%(先调节温度,当温度达到稳定后再加湿),连续保持21d。4.12.2.3 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2h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4.3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2024-12-5 16:50
4.13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4.13.1 目的 检验收发装置承受振动影响的能力。4.13.2 方法4.13.2.1 将试样按正常安装方式刚性安装,使同方向的重力作用像其使用时一样(重力影响可忽略时除外),试样在上述安装方式下可放于任何高度,试验期间试样处于正常工作状态。4.13.2.2 依次在3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在10Hz~500Hz的频率循环范围内,最大振幅±0.5mm,以29.4m/s²的
2024-12-5 16:50
4.14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
4.14.1 目的 检验收发装置长时间承受振动影响的能力。 4.14.2 方法 4.14.2.1 将试样按正常安装方式刚性安装(重力影响可忽略时除外),试样在上述安装方式下可放于任何高度,试验期间试样不通电。 4.14.2.2 依次在3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在10Hz~500Hz的频率循环范围内,最大振幅±0.5mm,以29.4m/s²的加速度幅值,1倍频程/min的
2024-12-5 16:50
4.15 碰撞试验
4.15.1 目的 检验收发装置表面部件在经受碰撞时的可靠性。4.15.2 方法4.15.2.1 按正常工作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4.15.2.2 对试样施以峰值加速度196.2m/s²,脉冲持续时间为30ms的半正弦脉冲,在3个相互垂直方向各碰撞1次。经过3个方向的碰撞后,进行外观及结构检查,并按4.3进行基本性能试验。4.15.3 要求
2024-12-5 16:50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出厂检验 5.2 型式检验
2024-12-5 16:50
5.1 产品出厂检验
制造商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收发装置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主要部(器)件检查; b) 基本性能试验。 每台收发装置在出厂前均应进行上述试验。其中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2024-12-5 16:50
5.2 型式检验
5.2.1 型式检验项目为GA 545的本部分4.1.3、4.2~4.15规定试验项目。 5.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5年; c)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
2024-12-5 16:50
6 标志、使用说明书
6.1 标志 6.2 使用说明书
2024-12-5 16:50
6.1 标志
6.1.1 产品标志 每台收发装置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制造厂名称、地址;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e) 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f) 执行标准。6.1.2 质量检验标志 每台收发装置应有清晰的质量检验标志,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检验员; b) 合格标
2024-12-5 16:50
6.2 使用说明书
收发装置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内容应满足GB 9969.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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