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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 (试行 )

前言
为提升文物建筑消防能力,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健全消防安全所采取的防火技术措施,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古城镇古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2024-12-6 11:47
1 总则
1.0.1 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防火设计,预防文物建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文物安全,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编制依据详见附录。 1.0.2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宜以文物保护规划、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等为基础。内容包括:(1)文物建筑本体防火设施设备的配置与完善;(2)为保护文物建筑所涉及周边区域的消防基础设施的配置与完善;(3)文物建筑本体及周边消防安全总体布局。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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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名词
2.0.1 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 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防护对象包括文物建筑本体及保护范围内与文物建筑毗邻的、不能进行防火分隔的其它建(构)筑物。 2.0.2 文物建筑防火控制区 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防护对象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以外、建设控制地带内需要提高消防能力的建(构)筑物。 2.0.3 消防道路 根据文物建筑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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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
3.0.1 现场勘察应全面详细地调查了解建筑防火、消防救援条件、消防设施现状及火灾危险源等有关情况,至少应包括表3.0.1的内容。表3.0.1 现场勘察内容 注:现场勘察情况应附有相应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察时,没有消防设施或者缺少某类消防设施的,应在勘察报告中予以说明。 3.0.2 资料收集宜包括表3.0.2的内容。表3.0.2 资料收集内容3.0.3 根据现场勘察及资料收集情况,客观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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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防总体布局
4.1 消防分区 4.1.1 设置消防分区,应保持文物建筑及其环境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单个消防分区的占地面积宜为3000㎡~5000㎡。 4.1.2 消防分区宜根据地形特点,采用既有的防火墙、道路、水系、广场、绿地等措施划分。确有困难时,可采取其它增强措施。在不影响文物建筑环境风貌的基础上,可拆除个别阻碍消防分区设置的非文物建筑,以便于消防分区的划分。 4.1.3 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与控制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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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给水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根据文物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5.1.2 寒冷和严寒地区及其它有结冻可能的地区,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5.2 消防水源 5.2.1 消防水源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5.2.2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应充分利用给水管网条件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采取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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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消防灭火设施
6.1 消防灭火设施的适用场所 6.1.1 适用于不同场所的消防灭火设施,可按表6.1.1选用:表6.1.1 消防灭火设施参考选用表6.2 自动灭火设施 6.2.1 文物建筑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对保护对象无损坏的自动灭火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 6.2.2 文物建筑采用自动灭火系统时,优先采用无管网式系统。在有人值守的情况下,启动装置应为手动控制。 6.2.3 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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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存在较大火灾危险、且具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件的文物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将现场的实时报警信息完整、准确、可靠地传送到消防控制室。 7.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消防分区的所有声光报警器和消防广播。 7.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联网功能。 7.2 系统设计 7.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根据《火灾自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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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备用电源
8.0.1 消防设备除正常电源外应设置备用电源。 8.0.2 备用电源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时,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机房不应设于文物建筑内,且应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2 机房应靠近消防泵房设置,且便于机组运输及安装; 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总存储量不超过1m³; 4 机组的烟气排放、噪音污染应达到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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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配电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1 文物建筑内应严格用电管理。元代以前早期建筑和具有极其重要价值的文物建筑内部,除展示照明和监测报警等用电外,不宜进行其他用电行为。 9.1.2 文物建筑内现有的配电设备、线路、保护电器等,当选型和安装不满足相关规范规定和防火要求时,应进行改造设计。 9.1.3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9.1.4 有电气火灾危险的文物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且应将报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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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编制依据
A.0.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A.0.2 行政法规 《消防监督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各地制定的消防条例等 A.0.3 行政规章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A.0.4 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除本导则另有特殊规定外,下列规范和标准均可应用于本文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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