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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10-2022

前言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消防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of heritage buildings and historic buildingsDG/TJ08—2410—2022主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23年2月1日 上海
2024-12-4 17:55
1 总则
1.0.1 为促进本市近现代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文物建筑中的近现代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以下简称“保护建筑”)的改造、装饰装修(以下简称“改造”)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作为工业功能使用的保护建筑,及文物中的古建筑、文遗址、古墓葬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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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近现代文物建筑 modern building heritage 1840年以后建造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并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点)的非传统古建筑体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0.2 优秀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s 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公布,建成30年以上,其建筑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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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现场勘察
3.0.1 保护建筑改造前,应对保护建筑的火灾危险源、建筑防火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将现场勘察结果作为保护建筑防火设计的依据。 3.0.2 现场勘察的范围除保护建筑外,还应包括外围可能对保护建筑的消防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 3.0.3 现场勘察宜包括但不限于表3.0.3所列内容。表3.0.3 现场勘察内容续表 3.0.3续表 3.0.33.0.4 现场勘察应编写现场勘察文件,现场察文件应包括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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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
4.1 一般规定4.2 总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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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保护建筑改造工程的防火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总平面布局、消防道路、消防供水、消防供电以及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配置、火灾危险源控制等。 4.1.2 保护建筑所在区域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救援站规划及消防装备、消防通信、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建设等内容应纳入所在行政区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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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总平面布局
4.2.1 保护建筑与周边建(构)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850016的相关规定,确因保护要求或现状场地条件限制难以满足,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可维持原状: 1. 相邻建筑相对外墙均为不燃墙体且无外露可燃性屋檐两侧墙体的耐火极限之和不低于3.00h,相邻外墙均无门窗洞门,或者外墙上的门窗洞口设置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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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防火设计
5.1 一般规定5.2 防火分区和层数5.3 平面布置5.4 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设施5.5 建筑材料与构造5.6 室内装修5.7 危险部位的控制5.8 重点保护部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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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按照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保护建筑可分为四级: 1. A级,外墙、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和疏散楼梯等均为不燃材料。 2. B级,外墙、承重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为可燃材料。 3. C级,承重墙、柱均为不燃材料,外墙、梁或楼板为可燃材料。 4. D级,外墙、承重墙或柱为可燃材料。 5.1.2 当保护建筑为近代公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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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防火分区和层数
5.2.1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保护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的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5.2.2 在楼盖为可燃材料的保护建筑地下室中布置功能用房,且该地下室无直通室外的出入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其对应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面积,且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当地下室内局部设置功能用房,且该功能用房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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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平面布置
5.3.1 保护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保护要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火灾危险性、使用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保护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5.3.2 同一保护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部分之间,或者建筑内不同产权部分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任何开口的,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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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设施
5.4.1 当保护建筑的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时,宜在非保护立面增设室外疏散楼梯。 5.4.2 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弱行为能力人群的照料服务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与商店、展览、旅馆用房外,当前其他使用人数较少、功能单一的多层保护建筑中,改造前仅设置有一部疏散楼梯,且因保护要求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现行国家际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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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建筑材料与构造
5.5.1 保护建筑改造时,建筑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保护要求前提下,宜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2. 在满足保护要求前提下,宜对原有木构件采取阻燃或防火保护措施以改善其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对不满足外观和材料、结构设计要求的木构件可进行替换,替换的木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原建筑构件的相应性能。 3. 所采取的防火保护措施不应破坏重点保护部位建筑材料的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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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室内装修
5.6.1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原保护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当改造允许改变装修材料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宜低于B1级。 5.6.2 保护建筑室内装修不应增设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装修材料。 5.6.3 保护建筑内的附属可燃物品库房、厨房和其他重点危险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5.6.4 保护建筑新增室内装饰织物、非保护要素的固定家具、特殊场合使用的装饰材料应进行阻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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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危险部位的控制
5.7.1 保护建筑内严禁布置生产、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除为满足使用功能所布置的附属库房外,不应布置其他仓库。 5.7.2 保护建筑内严禁设置明火取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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