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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31-2003

5.6 练习场地
5.6.1 练习场地的数量和标准,应根据比赛前热身需要、平时的专业训练和群众锻炼的需要确定。5.6.2 热身练习场地应根据设施等级的使用要求确定,其最低要求应符合表5.6.2的规定。表5.6.2 热身练习场地最低要求5.6.3 根据气候条件和使用要求,必要时宜设置田径练习馆或防风雨练习场。 条文说明5.6.1 本条规定练习场地数量和标准的决定原则,是比赛场地的重要配套内容。5.6.2 本条规定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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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补充规定
5.7.1 进行正式比赛的体育场,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小比赛场地内的风速,使比赛能正常进行。5.7.2 正式比赛时,应设置径赛自动计时系统。跑道终点线处地面至1.5m高度范围内的空间照度标准应不低于1500Lx。5.7.3 正式比赛时,应设置固定式大型电子计时记分牌一块,重大比赛时宜另设一块电视式屏幕显示活动图像,或者将二块牌的功能合一。田赛成绩分别由场地上临时安装的活动式小型记分牌显示。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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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田径练习馆
5.8.1 田径练习馆的场地根据设施级别和使用要求,宜包括200m长的长圆形跑道,其内侧应设短跑和跨栏跑直跑道,以及跳高、撑竿跳高、跳远、三级跳远,和推铅球的场地。需要时也可设置少量观摩席位。5.8.2 200m长圆形跑道应采用200m室内标准跑道的规格,其弯道半径应为17.50m(第一分道的跑程的计算半径),弯道倾斜角不应超过15°。5.8.3 200m室内标准跑道规格应符合表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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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体育馆
6.1 一般规定6.2 场地和看台6.3 辅助用房和设施6.4 练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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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体育馆规模分类应符合表6.1.1规定。表6.1.1 体育馆规模分类6.1.2 当体育馆作为综合性设施进行多项竞技和训练使用时,应根据所开展的运动项目和相应的竞赛规则要求,合理确定比赛场地尺寸、设备标准和配套设施,并据此进行建筑设计。6.1.3 当体育馆除体育项目外考虑多功能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为多功能使用留有余地和灵活性; 2 在场地、出入口、相关专用设备、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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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场地和看台
6.2.1 体育馆的比赛场地要求及最小尺寸应符合表6.2.1的规定。表6.2.1 比赛场地要求及最小尺寸6.2.2 体育馆的场地设计除满足本规范第4.2.1、 4.2.2、4.2.3条的规定外,还应提供其他多功能使用的可能性。6.2.3 比赛场地的面层除应根据设施级别、项目和使用要求和室内项目的特点决定其材料、弹性、硬度、平整度、防滑、颜色、不反光等要求外,还应兼顾维护、管理、更换等方面的要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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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辅助用房和设施
6.3.1 体育馆的辅助用房和设施应包括:观众用房、贵宾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组织工作用房、新闻工作用房、广播电视技术用房、计时记分用房、其他技术用房及体育器材库等。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4.4节的有关规定。6.3.2 当进行正式比赛时,辅助用房同时还应满足竞赛规则和有关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提出的各项要求。在运动员用房、竞赛组织工作用房、新闻工作用房、计时记分用房、其他技术用房等用房的设计中,应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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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练习房
6.4.1 体育馆练习房与比赛厅之间应联系方便,练习房的规格和内容应结合比赛和练习项目的要求确定,以满足比赛热身或平时练习要求。其更衣、淋浴、存衣等服务设施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与比赛厅合并集中设置。6.4.2 训练场地净高不得小于10m。专项训练场地净高不得小于该专项对场地净高的要求。6.4.3 训练房除应根据设施级别、使用对象、训练项目等合理决定场地大小、高度、地面材料和使用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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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游泳设施
7.1 一般规定7.2 比赛池和练习池7.3 辅助用房与设施7.4 训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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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游泳设施规模分类应符合表7.1.1规定。表7.1.1 游泳设施规模分类7.1.2 游泳比赛馆在观众容量、功能内容、平面方式、建筑体型和室内空间、结构型式等方面应根据使用、经济等因素确定。7.1.3 结合重大赛事而建的大型以上游泳设施,除满足正式赛事的要求外,还应充分满足赛后的比赛和日常使用。7.1.4 观众座席除应采用固定座席外,也可采用活动或临时座席,或在建筑设计中留有充分的余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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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比赛池和练习池
7.2.1 游泳比赛池规格按设施等级应符合表7.2.1的规定。表7.2.1 游泳比赛池规格7.2.2 比赛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赛池长度分为50m和25m两种。游泳池的长度指两端电子触板之间的距离,设计时应将触板厚度(9~10mm)计算在内。长度50m池的误差允许为+0.03m,25m池的允许误差为+0.02m。两端池壁自水面上0.3m至水下0.8m必须符合此要求。正式比赛池池深应符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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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辅助用房与设施
7.3.1 辅助用房与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设有淋浴、更衣和厕所用房,其设置应满足比赛时和平时的综合利用,淋浴数目不应小于表7.3.1的规定。表7.3.1 淋浴数目 2 应设有医务急救、广播用房; 3 技术设备用房应包括水处理室、水质检验室、水泵房、配电室等及有关机房及仓库等,当采用液氯等化学药物进行水处理时应有独立的加氯室及化学药品储存间,并防火、防爆,有良好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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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训练设施
7.4.1 游泳设施的训练部分按使用可分为跳水训练馆、游泳训练馆、综合训练馆和陆上训练房等类型。7.4.2 训练池应包括根据竞赛规则及国际泳联的规定的热身池和供初学和训练用的练习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赛用热身池应满足本规范第7.2.6条第1款的规定,平时可做训练池用; 2 成人初学池水深宜为0.90~1.35m,儿童初学池水深宜为0.60~1.10m。当利用标准比赛池时,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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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防火设计
8.1 防火8.2 疏散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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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防火
8.1.1 体育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执行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8.1.2 室内比赛设施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1.0.8条的规定。8.1.3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体育建筑的防火分区尤其是比赛大厅,训练厅和观众休息厅等大空间处应结合建筑布局、功能分区和使用要求加以划分,并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认定; 2 观众厅、比赛厅或训练厅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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