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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3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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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354-2014

7.4 低压电器的选择
7.4.1 体育建筑转换开关电器(TSE)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甲级体育建筑中的自动转换开关电器(ATSE)宜选用PC级,当ATSE用于市电与应急或备用电源转换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 2 在低压配电系统中,使用TSE不应超过两级,且当采用两级TSE时,上下级应有时限配合; 3 TSE应具有“自投自复”、“自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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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5.1 场地照明配电线路应根据场地照明灯具的特性采取线路保护措施。 7.5.2 当场地照明灯具内装设保护电器时,线路保护与灯具保护宜具有选择性。条文说明7.5.2 本条强调线路保护与灯具保护的选择性,主要考虑到一个回路带多灯的情形,避免扩大熄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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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7.6.1 体育建筑的配电线路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 特级体育建筑或特大型的体育场馆,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2 甲级、乙级体育建筑或大型、中型的体育场馆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7.6.2 乙级及以上等级的体育建筑宜采用总线式报警系统;点数较少的丙级及以下等级的体育建筑可采用独立型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7.6.3 乙级及以上等级的体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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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比赛场地照明
8.1一般规定 8.2 照明标准 8.3 照明设备 8.4 照明附属设施 8.5 照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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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比赛场地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的规定。 8.1.2 特殊运动项目的场地照明可按本规范中相近的运动项目的照明标准设计。条文说明8.1.2 特殊运动项目包括具有典型民族特征、地域特点的运动项目,例如藤球、板球、壁球、中国式摔跤、卡巴迪、橄榄球、台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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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照明标准
8.2.1 体育舞蹈场地的照明标准应符合表8.2.1的规定。表8.2.1 体育舞蹈场地的照明标准值 注:1 本表所作规定的场地范围为主赛区; 2 表中的照度值为比赛场地参考平面上的使用照度值,其照度均匀度为最低值; 3 水平照度参考平面高度为场地上方1.0m,垂直照度参考平面高度为场地上方1.5m。 8.2.2 健美、健美操场地的照明标准应符合表8.2.2的规定。表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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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照明设备
8.3.1 灯具的防触电保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Ⅰ类灯具; 2 游泳池及类似场所水下灯具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规定。 8.3.2 金属卤化物灯不应采用敞开式灯具,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0%。灯具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且在不便维护或污染严重的场所灯具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水下灯具外壳的防护等级应为IP68。 8.3.3 场地照明灯具应有防跌落措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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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照明附属设施
8.4.1 乙级及以上等级的体育建筑应设置马道,马道间应相互连通,且应与场地照明配电间、场地扩声机房等连通。通向马道的通路不应少于两处。 8.4.2 马道的位置、数量、长度等应能满足场地照明、场地扩声等的要求。 8.4.3 马道应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其宽度不宜小于800mm,并应设置防护栏杆。 8.4.4 马道设于室内时应设检修照明,设于室外场所时宜设检修照明。 8.4.5 丙级及以下等级的体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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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照明控制
8.5.1 体育建筑的场地照明控制应按场馆等级、运动项目的类型、电视转播情况、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照明控制模式,并应符合表8.5.1的规定,其他等级的体育建筑可不受此限制。表8.5.1 场地照明控制模式 注:表中√表示应采用;○表示视具体情况决定;×表示不采用。8.5.2 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应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乙级体育建筑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照明控制系统的网络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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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应急照明及附属用房照明
9.1 照明标准 9.2 照明质量 9.3 照明方式及种类 9.4 照明灯具与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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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照明标准
9.1.1 附属用房照明和应急照明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9.1.2附属用房的照明标准值应满足使用要求。当没有明确要求时,体育建筑附属用房的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9.1.2的规定。表9.1.2 体育建筑附属用房的照明标准值续表9.1.2 注:1 表中同一格内有两个值时,“/”前数值适用于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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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照明质量
9.2.1 体育建筑的媒体采访混合区、新闻中心、检录处、兴奋剂检查室、血样收集室等工作房间和场所内的水平照度均匀度U2不应低于0.7,其邻近周围区域的水平照度均匀度U2不应低于0.5。 9.2.2 有转播要求的新闻发布厅主席台处、检录处、媒体采访混合区、竞赛用的通道等场所的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均匀度的U1不宜小于0.4,U2不宜小于0.6,且水平照度与垂直照度之比宜为0.75~2.00。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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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照明方式及种类
9.3.1 贵宾区、有顶棚的主席台、新闻发布厅主席台等的照明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尚应设置100%的备用照明。 9.3.2 新闻发布厅记者席、混合区、检录处等场所的照明应采用一般照明或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相结合的方式,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尚应设置不低于50%的备用照明。 9.3.3 兴奋剂检查室应采用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相结合的方式,并应设置100%的备用照明。条文说明9.3.1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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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照明灯具与光源
9.4.1 光源、灯具和镇流器之间应匹配,并应有稳定的电气和光学特性。 9.4.2 体育建筑应急照明和附属用房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 运动员用房、裁判员用房、体育官员用房、颁奖嘉宾等待室、领奖运动员等待室等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 2 国旗存放间、奖牌存放间、兴奋剂检查室、血样收集室等场所应选用高显色性的光源; 3 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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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10.1 一般规定 10.2 媒体设备 10.3 专用设施系统设备 10.4 智能化系统设备 10.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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