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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GB5119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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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GB51194-2016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ngineering for telecommunication power supply equipment installationGB 51194-201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7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
2024-12-4 13:58
1 总则
1.0.1 为规范通信电源设备的安装设计,确保人员安全、设备安全与正常工作,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1.0.3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应在保证供电质量的前提下,考虑安装、维护和使用方便,并应保障自然灾害等特殊条件下的通信安全。1.0.4 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含7度)地区,公用电信网中使用的电源设备必须满足抗震设防要求。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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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近期和远期 the near future and forward 考虑工程建设规模,需要对负荷进行经济合理的划分。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的1年~3年内为近期;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的3年~5年为远期。2.0.2 集中供电与分散供电 centralize power supply and de-centralize power supply 集中供电是指全局只设一个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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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市电和通信局站分类及外市电引入
3.0.1 根据通信局站所在地区的供电条件、引入供电线方式及运行状态,将市电供电分为四类,其划分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市电供电应从两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各引入一路供电线。该两路不应同时出现检修停电,平均每月停电次数不应大于1次,平均每次故障时间不应大于0.5h。两路引入供电线宜配置备用市电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2 二类市电供电引入供电线可有计划检修停电,平均每月停电次数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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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流供电系统
4.1 一般规定 4.2 高压配电系统 4.3 变压器 4.4 低压配电系统 4.5 备用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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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交流供电系统在满足局站用电负荷要求的前提下,应做到接线简单、操作安全、调度灵活、检修方便。4.1.2 具有独立变压器的通信局站低压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方式。4.1.3 交流供电系统中配电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10kV及以上等级)不宜多于两级;低压(400V及以下)不宜多于三级。4.1.4 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变配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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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高压配电系统
4.2.1 通信局站高压配电系统应采用放射式配电。4.2.2 局站变压器容量为630kVA及以上的应设高压配电装置。设有备用市电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两路市电引入的供电系统,变压器在630kVA及以上时,市电自动投入装置应设在高压侧;变压器容量在630kVA以下时,市电自动投入装置可设在低压侧。4.2.3 高压配电系统建设时应考虑局站终期负荷需求,预留高压设备扩容位置或预留高压出线柜。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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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变压器
4.3.1 一类、二类、三类通信局站宜采用专用变压器,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配电节能变压器。4.3.2 变压器并联运行时应采用同型号、同容量变压器,其短路阻抗差值应在10%以内。4.3.3 当高压市电电压变动范围超出额定电压的±7%时,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4.3.4 专用变压器的容量应按满足近期负荷,并应考虑一定的发展负荷需要配置,单台变压器运行负荷不宜小于其额定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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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低压配电系统
4.4.1 不同变压器所带的低压母线段之间应设置联络,联络点宜在市电、备用发电机组转换点之前。4.4.2 通信局站应安装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补偿电容器宜安装在低压侧,应串联一定比例的电抗器,功率因数经补偿后需达到0.9以上并满足当地供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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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备用发电机组
4.5 备用发电机组4.5.1 通信局站所配置的备用发电机组,宜采用自动投入、自动切除、自动补给并具有遥信、遥测、遥控性能和标准的接口及通信协议的自动化机组。4.5.2 容量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电供电为一类、二类的局站,远期发展负荷大时,可按满足近期负荷并考虑一定的发展负荷需要配置;远期发展负荷不大时,宜按远期负荷配置。 2 市电供电为三类的局站,宜按近期负荷配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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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直流供电系统
5.1 一般规定 5.2 铅酸蓄电池组 5.3 换流设备 5.4 太阳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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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直流供电系统可采用分散或集中供电方式供电。5.1.2 对于一类、二类局站中有多个业务网络系统,宜采用分散供电方式。分散供电方式应根据通信容量、机房分布、维护技术和维护体制等条件,使电源设备靠近负荷中心,并应提供机动灵活的扩容条件。5.1.3 直流供电系统应采用在线充电方式以全浮充制运行。电池浮充电压、电池再充电或均衡充电电压、初充电电压,均应根据蓄电池种类和通信设备端子电压要求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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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铅酸蓄电池组
5.2.1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近期负荷配置,依据蓄电池的寿命,考虑远期发展。5.2.2 直流供电系统的蓄电池宜设置两组。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的蓄电池组每台宜设一组。当容量不足时可并联,蓄电池组最多的并联组数不应超过四组。5.2.3 蓄电池组并联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同厂家、不同容量、不同型号的蓄电池组不应并联使用; 2 不同时期的蓄电池组不宜并联使用。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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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换流设备
5.3.1 整流器、变换器的容量应按近期负荷配置。5.3.2 组合电源整流模块数可按近期负荷配置,但满架容量应考虑远期负荷发展,单独建立的移动通信基站组合电源应具备低电压二级切断功能。5.3.3 整流器的容量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高频开关型整流器的局(站),应按N+1冗余方式确定整流器配置,其中N只主用,当N小于或等于10时,应备用1只;当N大于10时,宜每10只备用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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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太阳电池
5.4.1 与市电相结合的混合供电方式电源系统中的太阳电池,当远期发展负荷不大时,应按分担的远期负荷配置;远期发展负荷大时,可按满足分担的近期负荷并考虑一定的发展负荷需要配置。5.4.2 单独使用太阳电池与蓄电池构成的电源系统中,太阳电池的容量配置除应按照上述原则承担全部负荷配置以外,还应考虑蓄电池充电的需要。5.4.3 单独使用太阳电池的供电系统,以及太阳电池与市电构成的混合供电系统中的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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