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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9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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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97-2019

3.9 机务用房
3.9.1 机务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机车运用、整备、检修等生产房屋。其中,运用房屋宜设置机车调度室、派班室、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检修间、测试间、数据分析室、乘务员候班楼、乘务员公寓、职工教育及乘务员培训房屋乘务员生理心理调节室、健身房等。整备房屋宜设置机车检测间、整备棚(库)、临修棚(库)、燃油库及卸发油房屋、油脂间、软水间、储砂间、洗车用房等。检修房屋宜设置机车检修库、转向架间、柴油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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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车辆用房
3.10.1 车辆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车辆段(所)修车库、转向架间、轮轴间、轴承间、钩缓间、制动间、空调检修间、电器检修间、蓄电池检修间、配件检修中心、预检库(棚)、交验库(棚)、油漆烘干库及其他检修间。 2 客车技术整备所整备棚(库)、临修棚(库)、镟轮棚(库)、调度合署办公及检修分间;站修作业场站修棚(库)及检修分间、旅客列车检修所房屋、货物列车检修作业场房屋。 3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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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动车组用房
3.11.1 动车组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动车组运用整备、检查及临修生产房屋。严寒和寒冷地区可根据需要设置融冰除雪库及洗车库。 2 动车组检修车库及其辅助房屋。 3 动车段设备维修房屋、动力设备房屋、材料库(棚)及备品库、易燃品库、危废品库。 4 调度中心、通信机械室、信息机房、技术室、验收室、合署办公房屋、行车安全监测设备用房、动车段(所)信号楼、消防器材存放间、消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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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给水排水用房
3.12.1 给水排水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给水厂(所)房屋、给水加压站房屋、给排水集中监控室、客车上水工休息室、站房直饮水处理站。 2 污水处理厂(站)房屋、真空站(真空中心)房屋、排(污)水泵房、移动卸污车车库、列车卸污工间休室。3.12.2 给水排水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厂(所)、污水处理厂(站)房屋布置应满足设备运输、安装、检修、更换等要求。 2 车站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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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调度所用房
3.13.1 调度所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值班调度主任、车流、计划、机车、列车、客运、货运、电力、供电、车辆、集装箱、特调、军调、动车、施工维修、综合维修等调度房屋。 2 车辆安全监测设备监控室、5T服务器机房、值班备品间,信号、通信、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牵引供电及电力等房屋。 3 施工维修室、分析室、行车室、安全室、技术教育室、调度交接班及日常培训室、班中会碰头室、调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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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3.14.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锅炉房、换热机房。 2 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机房。3.14.2 换热机房、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机房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需设置时,墙体、门窗应采取隔声措施,机房内设备应采取隔振降噪措施。3.14.3 锅炉房、换热机房、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机房等房屋应预留设备安装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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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消防设备用房
3.15.1 消防设备用房宜设置消防控制室、防排烟风机机房、气体灭火储瓶间、高位消防水箱间、消防器材间、消防水泵房等房屋。3.15.2 消防水泵房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毗邻位置,当必需设置时,墙体、门窗应采取隔声措施,机房内设备应采取隔振降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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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房建用房
3.16.1 房建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段、车间、工区维修管理房屋,材料加工房屋,机械存放房屋,材料库(棚)、资料档案室。3.16.2 材料库(棚)建筑面积可按每万平方米维修换算房屋建筑面积4㎡~5㎡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30㎡。3.16.3 段、车间、工区维修管理房屋宜与同一地区性质相近的其他铁路生产房屋合建。3.16.4 材料加工房屋建筑面积可根据需要确定。3.16.5 未设置综合车间、工区的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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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公安用房
3.17.1 公安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刑警队、乘警队、交警队、派出所、警务区、驻站民警、安检队、驻站特警队、货场值勤及值勤岗亭等房屋。3.17.2 公安用房配备标准及规模应根据现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标准和铁路管辖范围内警力配备数量、线路长度、客货运量及沿线治安状况确定。3.17.3 公安派出所房屋宜独立设置,与附近其他铁路办公房屋合建时,应设独立的分区、出入口,其外观应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外观标志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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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3.18.1 站、段、调度所办公与教育用房宜设置管理办公、技术教育、会议(电话会议)、资料(档案)、储藏等房屋。3.18.2 办公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的有关规定。3.18.3 新建铁路非车务段管辖站和各段技术教育房屋宜设置教师办公室、教室、实习操作室等房屋。技术教育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段(站)总人数按表3.18.3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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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乘务员公寓
3.19.1 乘务员公寓宜设置居室、公共活动室、食堂、公共卫生间、盥洗室、办公管理用房和设备用房等房屋。可根据需要设置配电室、电缆竖井。3.19.2 机车、动车、列车乘务员公寓宜在同一地点设综合公寓,并宜设置在出退乘距离较近、环境安静的处所。3.19.3 乘务员公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活动室应远离居室。 2 无自然通风的卫生间应设置通风管道或采取其他通风措施。 3 乘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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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环境卫生用房
3.20.1 省会城市所在地和客货运枢纽地区应设置环境卫生用房。环境卫生用房建筑面积应根据国家卫生防疫机构建筑面积相关标准确定。3.20.2 大型客车技术整备所应设置卫生防疫作业人员及物品房屋,包括应急室、器械储藏间、药物储藏间等,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应急室应与器械储藏间、药物储藏间分开设置。存放和配置消毒、杀虫、灭鼠作业的防疫专用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给水排水、采暖、通风设备,门窗应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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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活房屋
4.1 职工食堂 4.2 职工浴室 4.3 职工单身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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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职工食堂
4.1.1 最大当班人数120人及以上单位可设职工食堂,最大当班人数120人以下的单位可设职工伙食团。4.1.2 食堂和伙食团应设置餐厅、厨房及辅助房屋。4.1.3 食堂和伙食团规模及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餐厅座位数应按该单位最大当班人数的50%就餐计算。 2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1.3的规定。注:1 最大当班人数较少时,伙食团建筑面积指标取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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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职工浴室
4.2.1 车间卫生特征1~2级范围内的铁路基层生产作业单位应设职工浴室,车间卫生特征3级范围内的铁路基层生产作业单位可设淋浴间。职工浴室或淋浴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4.2.2 生产作业单位最大当班人数100人及以上的应设浴室;100人以下时,应设淋浴间。4.2.3 生产作业单位职工浴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室规模应按最大当班人数的60%~80%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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