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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2019年版)

2019-局部修订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
2024-12-6 16:0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JGJ 39-2016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6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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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1.0.4 托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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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托儿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 幼儿园 kindergarten 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2.0.3 全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4 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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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3.2 总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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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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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3.2.2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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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4 服务管理用房 4.5 供应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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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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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4.2.2 托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4.2.3 乳儿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 乳儿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²)4.2.3A 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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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公共活动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5m²。表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²)4.3.4 单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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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服务管理用房
4.4.1 服务管理用房宜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所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 服务管理用房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²) 注: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教师值班室; 3 房间可以合用,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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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供应用房
4.5.1 供应用房宜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生活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规定。 4.5.2A 厨房使用面积宜0.4㎡/每人,且不应小于12㎡。 4.5.3 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4.5.4 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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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室内环境
5.1 采光 5.2 隔声、噪声控制 5.3 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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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采光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厨房等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 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5.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5.1.1 本条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幼儿用房及其他相关用房的天然采光质量作了具体的规定。采光系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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