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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晋建消字〔2022〕195号)

前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的通知晋建消字〔2022〕19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指导各方正确理解并有效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文规定,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质量,我
2024-12-4 17:24
1 建筑类型和范围
1.0.1 人员密集场所 是指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1、公众聚集场所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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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总平面布局和灭火救援设施
2.1 防火间距 2.2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3 消防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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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防火间距
2.1.1 防火间距计算除应符合《建规》附录B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外墙上阳台无论开敞与否,防火间距均应从阳台栏板外边缘计算,如有保温层,应从保温层外皮计算; 2、建筑室外疏散楼梯,如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防火间距可不考虑室外疏散楼梯。2.1.2 当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或减少的条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1,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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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2.1 按《建规》第7.1.2条规定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2.2.2 消防车可利用不规则的场地(可为丁字形,Y字型等满足消防车回车要求的场地)作为消防回车场地,场地直线段至交叉口交点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12m。2.2.3 消防车转弯半径是消防车外轮转弯半径。(引自《车库建筑设计规范》)2.2.4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和消防车回车场应根据建筑高度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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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消防电梯
2.3.1 当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上下合建时,住宅部分和公共建筑部分的消防电梯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执行《建规》有关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的规定;为住宅部分设置的消防电梯不应在公共建筑部分(包括商业网点)停靠。2.3.2 除《建规》第7.3.1条规定外,裙房可不设消防电梯。2.3.3 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扩大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其井道、轿厢、电气设备等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消防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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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高度和防火分区
3.0.1 建筑高度的计算补充如下: 1、建筑屋面为平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屋面坡度5%及以下时,屋面面层计算至外墙边缘屋面面层,当屋面坡度5%以上时,应按照坡屋面的计算规则计算。 住宅楼屋面为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可算至屋面结构面。 2、剧场主舞台等由于使用功能要求局部升高而在屋面不开设外窗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3、对于台阶地坪,当同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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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平面布置
4.0.1《建规》第5.4.13条第3款关于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的规定,是指单个储油间的总储存量,对于建筑内允许设置的储油间数量未作规定。4.0.2 高层住宅建筑的天井不宜设置四面封闭的内天井。当同一单元中天井设置为U型且以连廊联系时,其开口处相对距离不应小于4m;连廊为敞开式连廊时,连廊周边2米范围内不应开设与疏散无关的门、窗、洞口,如开设此类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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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疏散和避难
5.0.1 地下车库人员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以下简称《车规》)中第6.0.6条的要求,当每个防火分区内已另设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时,可共用位于两个防火分区交界处的楼梯间进行疏散,通向此楼梯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0.2 多层公共建筑的楼梯当分散设置有困难需采用剪刀楼梯做为两个安全出口时,仍应满足《建规》第5.5.10条的要求。当公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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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构造
6.0.1 同一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面(含地下室顶板),下部建筑的顶板设有采光口、通风排烟口等开口时,该顶部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6m。 当上述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或开口背向建筑物时,开口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当通风、排气口设置防火阀时,开口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6.0.2 根据规范要求,下列场所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1、《建规》第5.5.9-1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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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消防水源及消防设计流量 7.2 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 7.3 消防水池、消防泵房、消防排水 7.4 自动灭火系统 7.5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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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消防水源及消防设计流量
7.1.1 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楼合建的医疗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可按2h计算。7.1.2 建筑的地下室,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储藏室以及住宅配套的自行车库外,室内、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以下简称《消水规》)表3.3.2、表3.5.2中地下建筑的规定。7.1.3 地下建筑、人防工程符合《消水规》第3.5.3条的要求,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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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
7.2.1 单独建造的首层或二层(设有内楼梯)的建筑和设置在其他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商业网点除外),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消火栓可按以下方式布置: 1、当为一层时,每个商铺内可设置一个消火栓,消火栓应设置在商铺户门附近,相邻商铺内的消火栓可互相借用; 2、当为两层时,每个商铺内首层及二层可各设一个消火栓,且消火栓应设置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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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消防水池、消防泵房、消防排水
7.3.1 采用两格或两座消防水池的吸水总管,每格或每座水池内的吸水总管数量不应少于两根。7.3.2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小于500m³及设置共用吸水井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原则应采用单泵单吸的方式吸水。7.3.3 消防电梯集水坑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2m³,集水坑有效水深应按停泵水位线与单台水泵启泵水位线之差计算。7.3.4 地漏或拖布池不应作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试验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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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自动灭火系统
7.4.1 高层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分隔成供各住户独立使用的储藏间(住宅套内的地下室除外)或自行车库(不含电动自行车库),当该住宅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地下室应按中危险级I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该住宅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地下室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4.2 机械停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计算时应附加车架内喷头流量,当仅有1层车架时,附加喷头数量按8只计算;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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