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检查适用于产品质检部门对经生产定型后,且稳定连续生产的灭火器作成批出厂或入库时的产品质量的验收抽样检查。4.1.1 检查项目4.1.1.1 安全检查项目 a) 水压试验; b) 爆破试验。4.1.1.2 一般检查项目 a) 标志及外观检查; b) 20℃喷射性能检查; c) 气密检查1); d) 操作机构检查; e)
本检查适用于新产品投产鉴定所必须进行的检查。当产品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或者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变动时,必须进行生产定型检查。只有当生产定型合格后,才能进行正常批量生产和逐批检查。4.3.1 检查项目 a) 新产品投产鉴定或停产后恢复生产的检查项目应是4.1逐批检查和4.2周期检查所规定的所有项目,以及灭火剂检验,如二氧化碳灭火器还应对喇叭筒进行检验,有灭火
检查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4.5.1 型式检验4.5.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时; b) 结构、材料、工艺等的改变对产品性能有影响时; c) 停产6个月以后再恢复生产时; d) 连续正常生产一年时; e) 国家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4.5.1.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压力指示器全部规定项目。4.5.1.3 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