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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 GB50954-2014

7 生活垃圾的接收、储存与输送
7.1 一般规定 7.2 生活垃圾的接收 7.3 生活垃圾的储存与输送
2024-12-4 14:08
7.1 一般规定
7.1.1 生活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应包括:垃圾称量设施、垃圾卸料平台、垃圾卸料储池、垃圾抓斗起重机、垃圾预处理车间与焚烧处置系统之间的输送设施。7.1.2 大件可燃垃圾较多时,可在厂内设置大件垃圾破碎设施。条文说明7.1.2 生活垃圾中有时会有桌椅、沙发、棉胎等大件可燃垃圾,这部分垃圾若和其他垃圾组分一起进入预处理系统,不仅会增加处理难度,且会损害处理设备,因此垃圾进厂后可先将大件垃圾分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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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生活垃圾的接收
7.2.1 生活垃圾接收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宜选用静态汽车衡,计量站旁应设置停车抽样检查区。7.2.2 生活垃圾的接收计量宜采用汽车衡计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衡规格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7倍设置,称量精度不应大于20kg; 2 汽车衡应设在垃圾储存接收的出入口处,且宜为直通式; 3 汽车衡与垃圾储存、接收设施的距离应大于最长车辆的长度。7.2.3 生活垃圾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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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生活垃圾的储存与输送
7.3.1 生活垃圾储存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料储存形式应根据处置生活垃圾的特性及建厂地区的气候条件确定。储存容器和储存场所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垃圾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有关规定。 2 储存场所应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有关规定的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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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预处理及协同处置系统
8.1 预处理系统 8.2 分选处置工艺设计 8.3 直接处置工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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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预处理系统
8.1.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预处理系统的工艺设计与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8.1.2 预处理系统工艺布置应采取防止异味、粉尘的散发、溶析及渗漏等措施。8.1.3 主要预处理系统的工作制度应根据各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与水泥窑系统的衔接、协同处置的方式等因素确定。预处理系统工作制度宜符合表8.1.3的规定。表8.1.3 预处理系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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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分选处置工艺设计
8.2.1 分选处置时,生活垃圾预处理系统的布置应根据生活垃圾的来源、组成、物化特性及储存系统工艺布置、水泥窑接口系统工艺条件确定。8.2.2 分选处置时,生活垃圾预处理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物料来源、组分特性、处置后要求确定。8.2.3 易形成扬尘的预处理系统应设置收尘设备,并应设置防爆、防燃、防静电设施。8.2.4 水分含量高的生活垃圾组分作为替代燃料时,宜经干化系统处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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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直接处置工艺设计
8.3.1 生活垃圾储存及预处理系统的布置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生活垃圾来源、水泥窑接口系统工艺条件确定。8.3.2 生活垃圾预处理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垃圾预处理车间宜密封,应与储存系统一体设计,并应采用机械通风,抽取的气体应通入焚烧系统,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2 剪切、破碎系统设备应根据垃圾组分特性、来料粒度、出料粒度要求确定,流程设计应简洁、可靠。8.3.3 水泥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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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环境保护
9.1 一般规定 9.2 渗滤液及污水的处置 9.3 异昧处置及烟气排放 9.4 噪声治理措施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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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9.1.2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方案应满足环保要求。排放物中所含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9.1.3 防治污染的环保设施应与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9.1.4 生活垃圾预处理、输送、装卸过程应密闭,垃圾处置全过程均应采取防腐、防渗、防冲刷浸泡、防异味扩散等措施。9.1.5 分选处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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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渗滤液及污水的处置
9.2.1 生活垃圾处置中渗滤液及污水处理系统设计,应根据垃圾处置工艺、污水量、污水水质、当地环保要求等因素确定。9.2.2 渗滤液及污水可直接喷入水泥熟料烧成系统处置,或单独设置污水处理装置。9.2.3 需排放的渗滤液及污水必须进行处理,排放浓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渗滤液及污水以任何方式直接排放。9.2.4 渗滤液及污水处理系统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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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异昧处置及烟气排放
9.3.1 垃圾处置工艺应设置异味气体净化设施。9.3.2 异味的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9.3.3 垃圾处置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应进行处理,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9.3.4 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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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噪声治理措施及要求
9.4.1 噪声治理首先应对噪声源采取控制措施。厂区内噪声宜采取以隔声为主,辅以消声、隔振、吸声等降噪措施。9.4.2 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9.4.1 噪声源控制应考虑厂址与周围环境之间噪声影响的适应性,厂区工艺合理布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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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1 一般规定 10.2 安全生产 10.3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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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厂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生活垃圾的运输、接收、储存、预处理及处置系统,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采取安全预防措施。10.1.2 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厂,应遵循隔离、防护的基本原则。10.1.3 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落实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并应安排相应的设施项目,同时列入初步设计概算。项目施工图设计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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