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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50174-2017

6.2 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6.2.1 数据中心宜单独设置人员出入口和设备、材料出入口。6.2.2 有人操作区域和无人操作区域宜分开布置。6.2.3 数据中心内通道的宽度及门的尺寸应满足设备和材料的运输要求,建筑入口至主机房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6.2.4 数据中心可设置门厅、休息室、值班室和更衣间。更衣间使用面积可按最大班人数,以1m²/人~3m²/人计算。条文说明6.2.1 数据中心设置单独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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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和节能措施
6.3.1 数据中心的建筑气候分区和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当主机房与外围护结构相邻时,对应部分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根据全年动态能耗分析情况确定最优值。6.3.2 数据中心围护结构的材料选型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外墙、屋面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6.3.3 主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当主机房设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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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室内装修
6.4.1 室内装修设计选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6.4.2 主机房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符合环保要求、在温度和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强吸湿性材料及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作为面层。6.4.3 主机房内墙壁和顶棚的装修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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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空气调节
7.1 一般规定 7.2 负荷计算 7.3 气流组织 7.4 系统设计 7.5 设备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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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数据中心的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根据数据中心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7.1.2 与其他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的数据中心,宜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7.1.3 主机房与其他房间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条文说明7.1.1 电子信息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大量热,这些热量如果不能及时排除,将导致机柜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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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负荷计算
7.2.1 电子信息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散热量应根据设备实际用电量进行计算。7.2.2 空调系统夏季冷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数据中心内设备的散热; 2 建筑围护结构得热; 3 通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 4 人体散热; 5 照明装置散热; 6 新风负荷; 7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7.2.3 空调系统湿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人体散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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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气流组织
7.3.1 主机房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形式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方式、设备散热量、室内风速、防尘和建筑条件综合确定,并应采用计算流体动力学对主机房气流组织进行模拟和验证。当电子信息设备对气流组织形式未提出特殊要求时,主机房气流组织形式、风口及送回风温差可按表7.3.1选用。表7.3.1 主机房气流组织形式、风口及送回风温差7.3.2 对单台机柜发热量大于4kW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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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系统设计
7.4.1 采用冷冻水空调系统的A级数据中心宜设置蓄冷设施,蓄冷时间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运行要求;控制系统、末端冷冻水泵、空调末端风机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冷冻水供回水管路宜采用环形管网或双供双回方式。当水源不能可靠保证数据中心运行需要时,A级数据中心也可采用两种冷源供应方式。7.4.2 数据中心的风管及管道的保温、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B1级材料。冷表面应做隔气、保温处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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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设备选择
7.5.1 空调和制冷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适用、节能和环保的要求。7.5.2 空调系统和设备应根据数据中心的等级、气候条件、建筑条件、设备的发热量等进行选择,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7.5.3 空调系统无备份设备时,单台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15%~20%的余量。7.5.4 机房专用空调、行间制冷空调宜采用出风温度控制。空调机应带有通信接口,通信协议应满足数据中心监控系统的要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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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气
8.1 供配电 8.2 照明 8.3 静电防护 8.4 防雷与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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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供配电
8.1.1 数据中心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数据中心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8.1.2 电子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应根据数据中心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当电子信息设备采用直流电源供电时,供电电压应符合电子信息设备的要求。8.1.3 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预留备用容量。8.1.4 户外供电线路不宜采用架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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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照明
8.2.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照300lx~500lx设计,一般显色指数不宜小于80。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8.2.2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主要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也可采用LED灯。荧光灯镇流器的谐波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的有关规定,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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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静电防护
8.3.1 数据中心防静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GB 50611的有关规定。8.3.2 主机房和安装有电子信息设备的辅助区,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值应为2.5×104Ω~1.0×109Ω,并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8.3.3 主机房和辅助区中不使用防静电活动地板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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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防雷与接地
8.4.1 数据中心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8.4.2 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8.4.3 对功能性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线的电子信息设备,接地线应与其他接地线绝缘;供电线路与接地线宜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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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电磁屏蔽
9.1 一般规定 9.2 结构形式 9.3 屏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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