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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上海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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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9

4.8 层高、净高
4.8.1 住宅层高宜为2.80m,且不应大于3.60m。 4.8.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8.3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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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共部位设计
5.1 楼梯 5.2 电梯 5.3 走道、连廊 5.4 管道井 5.5 出入口 5.6 公共用房 5.7 装饰 5.8 层数折算 5.9 安全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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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楼梯
5.1.1 高层住宅至少应有1部楼梯通至屋顶平台,通至屋顶平台的门宜为普通玻璃门,且朝屋顶方向开启。单元式住宅各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连通,当每单元只设1部楼梯时,楼梯间应在屋顶连通。 5.1.2 设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住宅,屋顶层电梯机房等房间的门不应开在楼梯间、前室内。 5.1.3 住宅的楼梯应设置扶手,楼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的梯段净宽,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小于1.00m,中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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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电梯
5.2.1 多层及以上住宅每单元应设置电梯,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十二层以下(不包括十二层)应设置至少1台电梯。 2 除本标准第5.3.3条的情况外,十二层至十八层的高层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2台电梯。 3 十八层(不包括十八层)以上高层住宅每单元应设置至少2台电梯。 4 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厅应满足担架通行要求。 5 单元门厅、电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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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走道、连廊
5.3.1 住宅公共部位的走廊,其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 5.3.2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2个防烟楼梯间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置环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 5.3.3 十二层至十八层住宅,当每单元设置1台电梯时,应在单元与单元之间设置连廊,并应在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每三层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置连廊。连廊应有顶盖,其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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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管道井
5.4.1 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井。 5.4.2 除可燃气体管道井外的其他管道井,可设在前室、合用前室内,其检修门应为丙级防火门,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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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出入口
5.5.1 有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应设置轮椅坡道。 5.5.2 未设置电梯的低层住宅应按出入口总数10%的比例设置轮椅坡道。当设置有无障碍住房时,其出入口应设置轮椅坡道。 5.5.3 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信报箱、信报间或信报柜,投入口应设在门禁区域以外。 5.5.4 住宅出入口应有防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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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公共用房
5.6.1 住宅的公共用房(裙房)等不应布置餐饮等有噪声及有废气污染的商业性设施。 5.6.2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贮藏间,严禁设于住宅公共用房(裙房)内。 5.6.3 住宅楼内设置的商业、办公等公共用房,其出入口和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和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5.6.4 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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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装饰
5.7.1 住宅公共走道、公共部位及楼梯间的地面、墙和平顶应根据住宅的性质进行相适应的装饰。 5.7.2 住宅外墙饰面宜用涂料。 5.7.3 装修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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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层数折算
5.8.1 当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层高总和除以3m进行折算。折算的层数,当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的,建筑层数应按1层计算;余数不足1.50m的不计入建筑层数。 5.8.2 建筑总高度不超过54m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当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或底层设有敞开空间时,在满足结构、日照的条件下,可按实际层数减去一层后,对照本标准其他条文的规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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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安全避难
5.9.1 避难层(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同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按3人/㎡计算;避难层(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2 避难区除开向防烟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洞。设备间的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道,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 3 除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不应直接敷设在避难区内。 4 避难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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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物理与室内环境性能设计
6.1 声环绕 6.2 热环境 6.3 室内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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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声环绕
6.1.1 住宅应有良好的声环境,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相关规定。 6.1.2 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及楼板构件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频谱修正量(Rw+C)应大于45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构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频谱修正量(Rw+Ctr)应大于51dB,外墙构件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频谱修正量(Rw+Ctr)应大于等于45dB。户内卧室墙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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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热环境
6.2.1 住宅建筑和围护结构的热工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的相关规定。 6.2.2 住宅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应有保温措施,屋面、外墙、架空楼板、地下室顶板、窗框等部位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并进行露点温度验算。 6.2.3 住宅建筑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上海市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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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室内空气质量
6.3.1 室内装修材料及装修工艺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6.3.2 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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