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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 XF/T13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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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 XF/T1300-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2024-12-6 09:30
引言
消防安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发生的许多重特大火灾都暴露出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和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缺乏社会消防安全培训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数量少,不能满足服务社会消防培训任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缺乏具体的指导性标准,一些培训机构不具备应有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难以保障,影响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2024-12-6 09:3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分类、设置条件以及场地、设施、师资及管理人员要求,规范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评审程序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评审。
2024-12-6 09:3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 GB 50099-201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 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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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socialized fire safety training organization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从事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和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的专业机构。 3.2 消防职业技能培训 fire occupational skill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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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分类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内容分为两类,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开展消防职业资格培训和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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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5.1 举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5.2 应制定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章程,其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3 配备与培训规模、培训专业和培训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5.4 具有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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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场地及教学、生活设施
6.1 培训场地 6.2 办公场地和生活设施 6.3 设施、设备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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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培训场地
6.1.1 自有培训场所应具有产权;租赁培训场所的,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 6.1.2 与培训能力相对应的培训场所面积应分别符合表1的要求。6.1.3 理论培训场所为标准教室,其设置应符合GB 50099-2011中5.2的要求,配备满足授课需要的桌椅和多媒体演示播放设备。6.1.4 技能实操教室宜与理论培训场所合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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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办公场地和生活设施
6.2.1 办公用房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办公室应配备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等。 6.2.2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宿舍面积应不小于2.5m2/人。 6.2.3 设置的食堂、餐厅应能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就餐需要。
2024-12-6 09:30
6.3 设施、设备及器材
6.3.1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配备的教学设施、设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满足培训要求,租赁培训设备的,租赁期不应少于3年。 6.3.2 承担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培训的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教学专用设施、设备、装备器材配备应满足《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并有充足的实习操作工位。可参照附录A配备教学专用设施、设备、器材。 6.3.3 承担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培训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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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及教员
7.1 管理人员 7.2 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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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管理人员
7.1.1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或负责人),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或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消防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7.1.2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配备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教学、教务和招生就业指导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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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教员
7.2.1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教员应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者取得相应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资格,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 b) 专职教员应不少于规定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c) 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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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及管理
8.1 组织机构 8.2 教学管理 8.3 教员管理 8.4 学员管理 8.5 设备管理 8.6 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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