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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2024年版)

关于印发《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的通知(沪建质安联〔2024〕37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议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的通知沪建质安联〔2024〕37号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区消防救援支 队、上海化学工业区消防救援支队,总队水上、轨道交通 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上海市消防 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上 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2024-12-4 17:56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8 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3〕18 号),解决既有建 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中的难点问题,推动实施城市更新,上海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联合市消防救援总队结合本市既有建筑改造 工程消防设计工作实际,组织有关单位经过调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 意见和试点的基础
2024-12-4 17:56
1 总则
1.0.1 为推动上海城市更新,保障和改善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合理确定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指南。 【说明】本指南的编写原则: (1)以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体系为基础依据,针对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存在的消防技术问题,以补充、修改、完善的方式提出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目标、性能和技术性措施; (2)在工程改造工程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执行现行标准。当工程改造工程条件不允许或代
2024-12-4 17:56
2 基本规定
2.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类别 2.2 建筑使用功能改变认定 2.3 通用要求
2024-12-4 17:56
2.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类别
2.1.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形式分为建筑整体改造工程、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装饰装修分为一般类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一般类装修)和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特殊类装修)两类。 特殊类装修分为建筑整体特殊类装修和建筑局部特殊类装修,参照建筑整体改造工程和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执行。 【说明】建筑装饰装修的定义、特殊类装修中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消防设施变动和房屋立面改动等
2024-12-4 17:56
2.2 建筑使用功能改变认定
2.2.1 下列情况的建筑改造工程,可认定为建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 1 改造工程前后建筑使用功能一致的既有建筑; 2 在办公楼、科研楼、宿舍、公寓等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健身等小型配套服务设施; 3 文化、体育、教学、医疗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配套服务设施; 4 不改变防火分区面积、耐火等级、人员密度、疏散距离等设计指标的商业建筑内部业态调整或互换,如
2024-12-4 17:56
2.3 通用要求
2.3.1 建筑整体改造工程,仅保留结构柱、承重墙、梁等主要结构构件的,应按现行标准进行设计,当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车操作场地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其设计应符合本指南第 4.3 条、第 4.5 条的规定。 【说明】建筑整体改造工程应鼓励充分利用原有建筑构件和设备设施,但当因各种因素限制导致部分建筑改造确实拆除比例很大时,改造后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往往不会再有困难。做此规定,以
2024-12-4 17:55
3 火灾风险和改造可行性评估
3.0.1 改造前,建设单位应开展火灾风险和改造可行性评估,以确定是否具备工程改造技术条件,评估应有明确的结论意见,经评估不具备工程改造条件时,不应开展后续工作。 当改造工程消防设计能够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时,其结论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可不开展火灾风险和改造可行性评估。 【说明】对改造前后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估,有利于合理确定改造的可行性和确定后续的改造设计方案。 使
2024-12-4 17:55
4 建筑设计
4.0.1 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改造工程,应按现行标准进行核对,并确定改造后的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说明】改造工程应根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进行消防分类,包括高层分类、建筑耐火等级等。4.0.2 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标准执行;保留的建筑相应构件不满足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时,应采取涂刷防火涂料或阻燃涂料、填塞或包裹不燃材料、增设自动灭
2024-12-4 17:55
5 消防给水设施
5.1 一般规定 5.2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及水泵房 5.3 室外消火栓系统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6 启动控制
2024-12-4 17:55
5.1 一般规定
5.1.1 改造工程中,当同一条市政道路上的一根城镇环状给水管道上具备加设检修阀门的条件时,消防给水可采用从该环状给水管道上增设的检修阀门两侧分别接出一根引入管的方式。 【说明】在环状管网的同一侧管道通过检修阀门分隔成不同的管段,在检修阀门两端分别设引入管,可以避免市政管网局部管路检修或中断导致无水情况的发生。城镇环状给水是否允许设置检修阀门应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 5.1.2 当改造工
2024-12-4 17:55
5.2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及水泵房
5.2.1 整体改造时,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及水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5.2.2 局部改造时,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及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位置可按原标准执行,但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泵房与疏散走道隔墙及标识指示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2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受结构限制无法按现行标准增加时,其有效储水容积的计算方式可维持不变,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以满足消防安全
2024-12-4 17:55
5.3 室外消火栓系统
5.3.1 整体改造时,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3.2 局部改造时,当原有的室外消火栓布置除数量外能满足现行规范其他要求,而仅需要按照现行规范增加室外消火栓数量且存在困难时,可采取在室外增设室内消火栓的方式,增设的室内消火栓数量应补足原有室外消火栓不足的数量。 【说明】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要求,现行国家相关标准与以前的版本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动: 1 建筑消防扑救面一
2024-12-4 17:55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5.4.1 整体改造时,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4.2 局部改造时,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按照改造后的功能需要设置,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时,允许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2 已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消火栓系统消火栓栓口动压可按原标准执行,但应满足消防水枪充
2024-12-4 17:55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1 整体改造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5.2 局部改造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按照改造后的功能需要设置时,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时,允许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留条件; 2 应按照设置区域的危险等级、净空高度和建筑面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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