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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 DG/TJ08-8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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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 DG/TJ08-88-2021

前言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for smoke management system in buildingsDG/TJ08-88-2021J10035-2021主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21年9月1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标定〔20
2024-12-4 17:31
1 总则
1.0.1 为了保证建筑火灾烟气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开展,减少建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防排烟设计。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1.0.3 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应结合建筑特性和火灾时烟气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可靠的防烟、排烟措施,做到安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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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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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语
2.1.1 中庭 atrium 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室内空间,且二层或二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2.1.2 中庭回廊 the atrium cloister 二层或二层以上与中庭相通的走廊。2.1.3 烟缕 smoke plume 火灾烟气卷吸四周空气所产生的混合烟气流。2.1.4 排烟窗 exha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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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符号
2.2.1 计算几何参数 a1,b1——排烟口的长和宽; A——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 Ak——每层开启门的总断面积; 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 Am——门的面积; Af——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 Ag&m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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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自然通风防烟设施 3.3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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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3.1.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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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然通风防烟设施
3.2.1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顶层的高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楼梯间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应小于3层。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3.0m²;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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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100m。3.3.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3.3.3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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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自然排烟设施 4.3 机械排烟设施 4.4 补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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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4.1.2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4.1.3 防烟分区分隔设施的深度应满足下列储烟仓厚度的要求: 1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 2 当采用机械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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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自然排烟设施
4.2.1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4.2.2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和位置应按本标准第5.2.2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净高大于10.7m的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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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机械排烟设施
4.3.1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100m。4.3.2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同一防火分区中的不同防烟分区共用一个排烟系统时,各防烟分区的排烟风管应分别设置。同一防火分区中的不同防火单元共用一个排烟系统时,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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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补风系统
4.4.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4.4.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4.4.3 补风系统的室外取风口的设置应满足本标准3.3.5条第1、3款的规定。4.4.4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防火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补风机的设置应满足本标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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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1 防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2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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