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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92-2016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store buildingsJGJ 392-2016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时间: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2024-12-6 15:11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商店建筑电气设计,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约能源、整体美观、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电气设计。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小于100m²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店铺)的建筑电气设计。 1.0.3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应根据零售业态的形式,满足商品展示环境要求,保障顾客和商品的安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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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商店建筑 store building 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 2.0.2 橱窗照明 display window illumination 增加橱窗的吸引力、提高橱窗内商品展示效果而为橱窗提供的照明。 2.0.3 客流统计系统 passenger flow statistics sy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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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2 供电规划 3.3 负荷分级 3.4 负荷计算 3.5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6 配变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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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商店建筑应根据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确定供配电系统设计方案,并应具备可扩充性。 3.1.2 商店建筑内开关(变电)站、配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位置布置和用地预留,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3.1.3 商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简洁可靠,保证电源质量,减少电能损失,便于管理和维护。 3.1.4 商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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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供电规划
3.2.1 商店建筑的供电规划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和供电规划的要求。 3.2.2 终期配变容量在40000kVA及以上的大型商店建筑,宜同步规划开关(变电)站线路进出通道,并预留开关(变电)站建设用房。 3.2.3 大、中型商店建筑宜独立设置配变电所。 3.2.4 商店建筑应根据建筑功能和零售业态布局设置配变电所。 3.2.5 配变电所的选址应遵循缩短供电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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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负荷分级
3.3.1 商店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级可根据商店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性质、电气负荷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划分。 3.3.2 商店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 商店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分级3.3.3 商店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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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负荷计算
3.4.1 方案设计阶段,商店建筑的设计负荷可采用单位指标法计算。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商店建筑的设计负荷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 3.4.2 商店建筑和零售业态的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可按表3.4.2取值。表3.4.2 商店建筑的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 注:1 表中所列用电指标中的上限值是按空调冷水机组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时的数值,当空调冷水机组选用吸收式制冷设备(或直燃机)时,用电指标可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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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5.1 商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商店建筑规模、零售业态和用电负荷性质确定。 3.5.2 当商店建筑的配变电所采用10kV电压等级供电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电容量超出4000kVA的配变电所,宜采用双回路10kV电源供电,主用电源进线宜采用专用线路,接线方式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同时,每段母线宜预留备用开关。 2 用电容量超出2000kVA,且在4000kVA及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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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配变电所
3.6.1 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地区,商店建筑内配变电所的电气设施应进行抗震设计。 3.6.2 商店建筑配变电所宜设在地面一层。当地面无法建设配变电所或建设配变电所较困难时,可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电气设施运输、运行及维护要求。 2 当地下有多层时,不应设置在地下层的最底层。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等措施,防止对配变电所浸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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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低压配电
4.1 一般规定 4.2 低压配电系统 4.3 导体选择 4.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5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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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商店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建筑的规模。 2 建筑的功能分区和防火分区。 3 建筑的零售业态。 4 建筑用电设备的容量。 5 可能的发展因素。 4.1.2 商店建筑接入低压配电系统的单个单相用电负荷,线路供电电流不应超出40A。 4.1.3 商店建筑低压配电及配电线路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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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低压配电系统
4.2.1 商店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宜按防火分区、功能分区及零售业态实现分区域配电。 4.2.2 商店建筑中不同等级和不同业态的用电负荷,其配电系统应相对独立。 4.2.3 商店建筑中重要负荷、用电容量较大负荷宜采用从配变电所放射式配电方式。 4.2.4 大、中型商店建筑的大空间营业厅的正常照明宜采用双回路电源交叉供电。 4.2.5 商铺宜设置配电箱,配电容量较小的商铺可采用链式配电方式,同一回路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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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导体选择
4.3.1 商店建筑除消防负荷外的配电干线,可采用铜、铝或铝合金材质的导体。 4.3.2 商店建筑内营业区的配电分支线路应选用铜芯导线。条文说明4.3.2 商店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零售业态变化大,营业区低压线路密集,装修改造频繁,火灾危险性大,故有此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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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4.1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4.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的营业区、存放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性大的商品的商店建筑仓储区,其非消防用电负荷配电干线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4.3 商店建筑内单个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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