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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336-2016

6.5 背面预置螺母支承连接的石材蜂窝板
6.5.1 石材蜂窝板块单边边长不宜大于2.0m,单块最大面积不宜大于2.0㎡。6.5.2 石材蜂窝板幕墙宜采用蜂窝板粘结预置连接螺母的固定方式。预置连接螺母必须在工厂制作时埋入,不得现场临时埋设。6.5.3 在风荷载或垂直于板面方向地震作用下,四点支承石材蜂窝板石材面板的抗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石材面板的最大弯曲应力时,应对正、负风荷载作用下产生的弯曲应力分别进行计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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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穿透支承连接的木纤维板、纤维水泥板
6.6.1 穿透支承连接的木纤维板和纤维水泥板面板应采用不锈钢螺钉、螺栓、不锈钢开口型平圆头抽芯铆钉或钉芯材为不锈钢的开口型平圆头抽芯铆钉固定。螺栓、螺钉和抽芯铆钉的直径不应小于5mm。6.6.2 穿透支承连接的木纤维板和纤维水泥板支承连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纤维板幕墙面板的连接点到板边的距离不宜小于20mm,且不宜大于80mm或10倍板厚;纤维水泥板边缘连接点的位置,平行于支撑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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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背面支承连接的木纤维板
6.7.1 背面支承连接的木纤维板宜采用螺钉支承连接,也可采用背栓支承连接。连接螺钉的末端型式应符合国家标准《紧固件 外螺纹零件末端》GB/T 2-2016中末端为“刮削端(SC)”的规定,钢的组别和性能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6-2014中A4-70的规定。背栓应符合本规范第3.5.6条的有关规定。6.7.2 支承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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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支承结构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横梁 7.3 立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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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幕墙支承构件可采用铝合金型材、冷弯薄壁型钢、轧制或焊接钢型材,也可采用铝合金型材和钢型材组合而成。7.1.2 钢型材构件的截面形式和板件类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 50018的规定。铝合金型材构件的截面形式、板件类型和有效截面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 GB 50429的规定。7.1.3 构件截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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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横梁
7.2.1 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面的宽厚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 50018和《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 GB 50429的有关规定。 2 铝合金横梁型材截面有效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铝合金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拉、压连接时,应进行螺纹受力计算。螺纹连接处,型材局部加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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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立柱
7.3.1 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 2 铝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拉、压连接时,应进行螺纹受力计算,其螺纹连接处的型材局部加厚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4mm,宽度不应小于13mm; 3 热轧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冷成型薄壁型钢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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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加工制作
8.1 一般规定 8.2 铝型材 8.3 钢构件 8.4 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 8.5 石材蜂窝板 8.6 木纤维板 8.7 纤维水泥板 8.8 构件、组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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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人造板材幕墙在加工制作前应与建筑、结构施工图进行核对,对已建主体结构进行复测,并应按实测结果对幕墙设计进行必要调整。8.1.2 人造板材的加工制作宜采用专用设备在厂房内完成。设备的加工精度应满足幕墙面板设计要求,刀具的切削性能应与面板材料相适应并保持锋利,加工时,宜以面板正面(装饰面)作为加工基准面。8.1.3 检测量具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8.1.4 背栓孔的加工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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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铝型材
8.2.1 人造板材幕墙铝合金型材构件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梁长度允许偏差应为±0.5mm,立柱长度允许偏差应为±1.0mm,端头斜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5(图8.2.1-1、图8.2.1-2);图8.2.1-1 直角截料α-端面角度;L-构件长度图8.2.1-2 斜角截料α-端面角度;L-构件长度 2 截料端头不应有加工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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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钢构件
8.3.1 平板式预埋件锚板和锚筋的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预埋件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板边长允许偏差应为±5mm; 2 一般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mm;两面为整块锚板的穿透式预埋件的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5mm; 3 圆锚筋的中心线允许偏差应为±5mm; 4 锚筋与锚板面的垂直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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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
8.4.1 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的切割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润滑剂、冷却剂和清洁剂,应采用对面板材料无污染的水性溶剂进行冷却和润滑,不得采用有机溶剂型清洁剂。成品板应放置通风处自然干燥。 2 成品面板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1的规定。表8.4.1 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加工允许偏差(mm)表8.4.2 瓷板、微晶玻璃板槽口加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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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石材蜂窝板
8.5.1 石材蜂窝板的切割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润滑剂、冷却剂和清洁剂,应采用对面板材料无污染的水性溶剂进行冷却和润滑,不得采用有机溶剂型清洁剂。成品板应放置通风处自然干燥。 2 成品面板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1的规定。表8.5.1 石材铝蜂窝板加工允许偏差(mm)8.5.2 石材蜂窝板面板拼接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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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木纤维板
8.6.1 木纤维板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工工作台应选用木质台面,加工时应及时清理加工台面上的金属颗粒及板材颗粒; 2 板材切割加工前应将刀具高度调节至合适位置,切割时板材应匀速推进; 3 加工槽口、豁口、榫头时,应防止划伤非加工表面; 4 加工盲孔、凹槽时,应调节刀具高度并采取限位措施,防止深度尺寸超差; 5 现场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措施将板材固定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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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纤维水泥板
8.7.1 纤维水泥板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雨的环境中。8.7.2 纤维水泥板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纤维水泥板的加工宜采用专用设备,并在干燥的环境中进行; 2 加工过程中,应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和除尘措施; 3 槽口侧面不得有损坏或崩裂现象,内壁应光滑、洁净,不得有目视可见的阶梯; 4 槽口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7.2-1的规定; 5 纤维水泥板加工允许偏差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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