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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防火规范 GB50039-2010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of rural areaGB 50039-2010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0年08月18日施行日期:2011年06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4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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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 1 农村消防规划; 2 农村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3 农村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 4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除本规范规定外,农村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5m的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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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农村 rural area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镇、乡、村庄的统称。 2.0.2 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3 消防点 firefighting spot 设置在农村的集中放置消防车辆、器材,并配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的固定场所。 2.0.4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the place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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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划布局
3.0.1 农村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周边环境、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布局。 3.0.2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应布置在集中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和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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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物
4.0.1 农村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0.2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可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4.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相关规定。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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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设施
5.0.1 农村应根据规模、区域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站和消防点。 5.0.2 消防站的建设和装备配备可按有关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5.0.3 消防点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有固定的地点和房屋建筑,并有明显标识; 2 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装备; 3 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 4 有专职、义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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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火灾危险源控制
6.1 用火 6.2 用电 6.3 用气 6.4 用油(可燃液体) 条文说明 从近年来的农村火灾分析来看,引发农村火灾的直接原因,有48.3%的火灾是由于村民生产、生活过程中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不慎造成的。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短时间内大幅增加农村的消防投入、在农村建筑中采取更严格的防火技术措施还有较大困难的情况下,应对村民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技术规定,对火灾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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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用火
6.1.1 设置在居住建筑内的厨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靠外墙设置; 2 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 墙面采用不燃材料; 4 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6.1.2 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或制作。与可燃物体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 烟囱穿过可燃或难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mm,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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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用电
6.2.1 电气线路的选型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线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其耐压等级、安全载流量和机械强度等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与这些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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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用气
6.3.1 沼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沼气池周围宜设围挡设施,并应设明显的标志,顶部应采取防止重物撞击或汽车压行的措施; 2 沼气池盖上的可燃保温材料应采取防火措施,在大型沼气池盖上和储气缸上,应设置泄压装置; 3 沼气池进料口、出料口及池盖与明火散发点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4 当采用点火方式测试沼气时,应在沼气炉上点火试气,严禁在输气管或沼气池上点火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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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用油(可燃液体)
6.4.1 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体不应存放在居室内,且应远离火源、热源。 6.4.2 使用油类等可燃液体燃料的炉灶、取暖炉等设备必须在熄火降温后充装燃料。 6.4.3 严禁对盛装或盛装过可燃液体且未采取安全置换措施的存储容器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 6.4.4 使用汽油等有机溶剂清洗作业时,应采取防静电、防撞击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6.4.5 严禁使用玻璃瓶、塑料桶等易碎或易产生静电的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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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A.1 基本规定 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1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3 厂房和仓库;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5 地下建筑。 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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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消防安全常识
B.1 火灾预防 B.1.1 应教育小孩不要玩火,不要玩弄电器和燃气设备。 B.1.2 不应乱扔烟头和火柴梗,丢弃前应熄灭。 B.1.3 不应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 B.1.4 不应在禁放区及楼道、阳台、柴草垛旁等地燃放烟花爆竹。 B.1.5 大风天严禁在室外动用明火。 B.1.6 使用蜡烛、油灯、蚊香时应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和不燃材料制作的防护罩内。 B.1.7 电暖气和火炉等产生高温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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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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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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