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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GB51236-201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airport terminalGB 51236-201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7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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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预防民用机场航站楼的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站楼的防火设计。1.0.3 民用机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民用机场的类别及其航站楼的建设需要,采取可靠、有效的防火技术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民用机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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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民用机场航站楼 civil airport terminal 民用机场内供旅客办理进出港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建筑,包括车道边、登机桥和指廊,以下简称航站楼。2.0.2 公共区 public area 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的区域,包括出发区、候机区、到达区。2.0.3 出发区 departure area 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登机牌、安检等出港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区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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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
3.1 总平面布局 3.2 建筑耐火 3.3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区 3.4 安全疏散 3.5 防火分隔和防火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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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总平面布局
3.1.1 航站楼宜布置在机场油库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应根据机场规划和气象与地形等条件合理确定其位置,并应设置消防水源。3.1.2 除加油加气站的埋地储罐外,航站楼与可燃液体和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及林地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表3.1.2 航站楼与可燃液体和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及林地的防火间距(m)注:1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航站楼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值减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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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耐火
3.2.1 航站楼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层式、一层半式航站楼,不应低于二级; 2 其他航站楼,应为一级; 3 航站楼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为一级。3.2.2 建筑面积小于3000m²的航站楼,其承重构件可采用难燃性构件,但构件的耐火极限仍应满足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条文说明3.2.1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2010年《从统计看民航》列举的全国56座航站楼的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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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区
3.3.1 航站楼不应与地铁车站、轻轨车站和公共汽车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贴邻或上、下组合建造;当航站楼确需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连通时,应在连通部位设置间隔不小于10.0m的分隔空间,并宜采用露天开敞的空间。当为非露天开敞的空间时,除人员通行的连通口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外,其他连通处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玻璃墙进行分隔。3.3.2 航站楼不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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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安全疏散
3.4.1 航站楼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或设置1部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3.4.2 公共区内任一点均应至少有2条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径。当公共区的室内平均净高小于6.0m时,公共区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0.0m;当公共区的室内平均净高大于20.0m时,可为90.0m;其他情形,不应大于60.0m。3.4.3 行李处理用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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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防火分隔和防火构造
3.5.1 航站楼连通地下交通联系通道等地下通道的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该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连通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5.2 设置在地下通道两侧的设备间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3.5.3 航站楼内地下通道的防火设计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城市交通隧道的规定确定。3.5.4 在公共区内布置的商店、休闲、餐饮等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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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防设施
4.1 消防给水 4.2 灭火设施 4.3 排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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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消防给水
4.1.1 航站楼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1.1的规定。消防软管卷盘的用水量可不计。表4.1.1 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4.1.2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并应保证有2股水柱能同时到达其保护范围内有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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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灭火设施
4.2.1 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行李处理用房、行李提取区、行李输送廊道内; 2 有顶棚的值机柜台区; 3 柴油发电机房; 4 其他室内净高不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大允许安装高度的部位。4.2.2 行李处理用房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有关中危险Ⅱ级火灾危险场所的要求确定。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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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排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3.1 航站楼内的下列区域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 出发区、候机区、到达区、行李处理用房; 2 长度大于20.0m且相对封闭的走道; 3 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4.3.2 航站楼与地铁车站、轻轨车站及公共汽车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之间的连通空间应设置排烟或防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或防烟方式时,该连通空间的防排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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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
5.0.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位于停机坪侧的进风口和出风口均宜高出停机坪地面不小于3.0m,与可燃蒸气释放点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5.0.2 使用燃煤、燃气、燃油的设备房和使用明火装置的房间,其朝向停机坪侧的通风或排气开口应位于停机坪地面上方,与潜在漏油点及其他可燃蒸气释放点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当小于15.0m时,应采取防火措施。5.0.3 锅炉、加热炉等的烟囱口应高出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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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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