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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灭火器维修 XF9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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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 XF95-2015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5—2015代替GA95—2007,GA402—2002灭火器维修Service for fire extinguishers2015-10-12发布 2016-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本标准的第4~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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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与回收处置、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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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 GB 5100 钢质焊接气瓶 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 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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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GB 4351.1和GB 81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灭火器用户 user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3.2 维修 service;servicing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水压试验、灭火剂回收、零部件更换、再充装、报废与回收处置、质量检验等活动。 3.3 维修机构 servicing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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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要求
4.1 灭火器用户应按GB 50444的规定对在用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符合维修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4.2 维修机构或生产企业维修部门应对其维修后灭火器的质量负责。 4.3 维修机构应依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获得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4.4 维修机构的维修条件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4.5 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向授权的维修机构提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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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维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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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维修场所
5.1.1 灭火器维修用房应满足授权维修灭火器的种类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00m2。 5.1.2 维修场所应设置水压试验区域、灭火剂充装区域、产品的报废区域、可更换零部件仓库和维修后的成品仓库。灭火剂充装应在室内进行。 5.1.3 储存和充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应与用水区域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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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维修设备
5.2.1 维修机构的设备配备应符合GA 1157的要求,维修设备和检验设备应满足授权维修灭火器的种类和维修数量的需要。 5.2.2 维修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应做好记录。 5.2.3 计量仪器和仪表应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应在投入使用前及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后的状态应得到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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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维修人员
5.3.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熟悉本岗位职责、授权维修的灭火器的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3.2 当产品标准、零部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从事灭火器维修的人员进行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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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维修质量管理
5.4.1 维修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专业维修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贯彻执行。 5.4.2 维修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质量文件,至少应包括: a) 维修授权方的授权证明(内容包括:被授权维修机构名称,授权维修灭火器名称、型号、授权期限、授权要求、授权企业名称和公章等); b) 与所维修灭火器相关的产品标准和零部件标准; c) 所维修灭火器装配图样、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及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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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维修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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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般规定
6.1.1 维修前应对送修的灭火器逐具做好信息记录。记录至少包括: a) 灭火器用户名称; b) 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c) 气瓶(筒体)生产连续序号或编号; d) 型号、灭火剂的种类; e) 灭火级别和灭火种类; f) 使用温度范围; g) 驱动气体名称、数量或压力; h) 水压试验压力; i) 生产年份或制造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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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维修前检查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外观和铭牌标志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7.1和7.2规定的报废要求。对确认属于报废的灭火器应进行报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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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拆卸灭火器
6.3.1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6.3.2 拆卸后,应对灭火器气瓶(筒体)内部进行检查,确认其内部是否存在7.2规定的缺陷。属于报废的灭火器应进行报废处理。 6.3.3 拆卸后,应对灭火器器头(阀门)和贮气瓶等零部件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存在6.6.3规定的可更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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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灭火剂回收处理
6.4.1 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6.4.2 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 a) 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b) 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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