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5—2015代替GA95—2007,GA402—2002灭火器维修Service for fire extinguishers2015-10-12发布 2016-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本标准的第4~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
5.4.1 维修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专业维修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贯彻执行。
5.4.2 维修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质量文件,至少应包括:
a) 维修授权方的授权证明(内容包括:被授权维修机构名称,授权维修灭火器名称、型号、授权期限、授权要求、授权企业名称和公章等);
b) 与所维修灭火器相关的产品标准和零部件标准;
c) 所维修灭火器装配图样、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及图样
6.4.1 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6.4.2 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
a) 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b) 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