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改动时;
c) 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或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标准规定。
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为1套。
8.2.1 应将产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备件等随同产品装入包装箱(纸箱或木箱) 中,并用防震材料将产品固定和隔开。包装箱应牢固可靠。
8.2.2 包装箱外面应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型号(名称)及规格。
b) 内装数量(具)。
c)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mm)。
d) 质量(kg)。
e) 产品出厂时间或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