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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GB5096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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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GB50963-2014

11 节水、节能与环境保护
11.0.1 处理后的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宜回用。11.0.2 污水处理站(场)应设置回用水池及回用设施。回用水池的容积宜按6h~8h回用水量确定。11.0.3 厂外磷石膏湿法渣场回水可作为磷酸反应尾气洗涤水、过滤洗涤水、调浆用水及磷酸循环水补充水。渣场不平衡的污水应排入污水处理站(场)处理。11.0.4 污水处理站(场)处理后的出水可作为中和药剂配水、管线、设备及地面冲洗用水,也可作为硫酸装置矿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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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安全与卫生
12.1 一般规定12.2 安全设施12.3 卫生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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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污水处理站(场)设置的安全设施与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2.1.2 污水处理站(场)内道路、平面布置间距、建(构)筑物耐火等级、火灾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爆炸危险分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12.1.3 污水处理站(场)内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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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安全设施
12.2.1 处理构筑物应设置栏杆、防滑梯、逃生通道等安全设施。高架处理建(构)筑物应设置避雷设施。12.2.2 调节池、事故池、中和池、氧化池、絮凝池、沉淀池等有耐腐蚀要求的水池内不宜设置固定爬梯。12.2.3 硫酸生产污水处理站(场)散发硫化氢及其他有害气体的设备与构筑物应封闭和设置气体收集及处理设施,并应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及报警设施。12.2.4 酸、碱的装卸和投加不应采用压缩空气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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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卫生防护设施
12.3.1 污泥脱水间宜设置冲洗设施。石灰乳的输送宜在封闭系统中进行,石灰库及中和剂配制间应设置通风、除尘设施,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6次/h,含砷污泥脱水间应设置通风设施,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8次/h。12.3.2 动设备宜选用低噪声型设备,高噪声型设备宜集中布置,并应采取消音、隔声等措施。12.3.3 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操作岗位应配置洗眼器。12.3.4 酸、碱和石灰贮存及消化工段应配置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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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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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8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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