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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GB5140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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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GB51400-2020

4.8 辨认室
4.8.1 辨认室应设置在办案区域,且应分别设置辨认人和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其中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80m。4.8.2 辨认室开间不宜小于4.80m,应采用实心墙体及单向观察窗分隔成辨认区和被辨认区,观察窗高度不小于1.20m,距地0.80m,观察窗采用单向可视钢化夹层或防爆玻璃,并在辨认人一侧加装通至顶板的金属防护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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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监控指挥中心
4.9.1 监控指挥中心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台至显示屏的距离宜为显示屏高度的2倍~3倍; 2 显示屏后部距离墙体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20m; 3 当操作台的总长度大于4.00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通道。4.9.2 监控指挥中心净高不宜低于3.30m。4.9.3 监控指挥中心的设备间应独立设置,并满足散热、防尘要求。4.9.4 监控指挥中心应具备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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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安全警戒设施
4.10.1 安全警戒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4.10.2 监区围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墙的墙体应采用实心砌体或钢筋混凝土建造,且应高出地面7.20m,其中包括顶部高1.20m、宽1.20m的巡逻道;巡逻道的两侧实体护板(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05m,护板顶部应为圆弧形; 2 围墙地基应坚固,围墙下部必须设挡板,且深度不应小于2.00m;挡板强度不应小于墙体强度;当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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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室内环境
5.0.1 监室、监控指挥中心、医务用房等应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5.0.2 监室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5.0.3 监室、民警备勤宿舍等建筑寝室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室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5.0.4 监房、民警备勤宿舍等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建筑围护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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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6.2 暖通与空调6.3 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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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给水排水
6.1.1 看守所生活、生产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1.2 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6.1.3 供应集中热水的部位应保证热水供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温度不应低于45℃且不应高于60℃。6.1.4 设置集中的管道饮水系统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设置直饮水系统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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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暖通与空调
6.2.1 看守所建筑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6.2.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看守所建筑,宜设置集中供暖系统。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媒应为热水。6.2.3 用于供暖系统总调节和检修的设施,当处于监室内或被羁押人易接触到的部位时,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6.2.4 看守所建筑中的监室、医务用房宜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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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建筑电气
6.3.1 看守所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区大门、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等安全防范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2 监区周界警卫照明用电,监室、室外活动场、管理巡视通道的警卫照明用电,指挥中心、监控室、岗楼、羁押受理用房照明用电应为一级负荷; 3 伙房基本电力用电应为二级负荷。6.3.2 被羁押人用房与警察用房的配电箱应分别设置,监房内的配电箱、配线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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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消防
7.1 一般规定7.2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7.3 安全疏散7.4 装修装饰7.5 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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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看守所建筑应从建筑布局、构造、使用用途上预防火灾的发生。应配置火灾探测、报警及灭火系统。7.1.2 看守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7.1.3 看守所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条文说明7.1.1 看守所建筑由于自身使用功能的特殊性,其人员行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因此,需要从建筑布局、构造、使用管理上尽量降低火灾发生的概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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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7.2.1 看守所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7.2.2 监房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7.2.3 监室内不应设置储藏间。 条文说明7.2.2 看守所建筑一般采用通廊式的布局,监房房间作为独立的单元,从防火角度,可提高房间隔墙的耐火性能,从而将火灾事故控制在一个单元内,故要求房间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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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安全疏散
7.3.1 监房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或通向室外活动场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宜大于15.00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0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00m。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疏散距离不应增加。7.3.2 因安全防范需要,监室门以及疏散门等需锁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监室内和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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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装修装饰
7.4.1 看守所建筑内各部位的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有关规定。7.4.2 监室的墙面、地面及顶棚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单人监室墙面可采用阻燃型软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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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消防设施
7.5.1 看守所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设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7.5.2 监区的管理巡视通道内,不宜设置消火栓和设备间。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在管理巡视通道设置柜体,放入不带消防水龙的消火栓口。消防主管道和栓口嵌入墙体,栓口垂直向外,便于接驳,柜体面应设有锁闭装置的封闭金属面板。消防水龙应放置在警察用房中。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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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各功能区房屋设置
A.0.1 各功能区房屋应按表A.0.1的规定设置。表A.0.1 各功能区房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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