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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电力设计标准 GB50070-2020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in mineGB 50070-2020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日期: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0年 第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矿山电力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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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在矿山电力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障生命安全和设备安全,做到供配电可靠,节约能源、有利环保、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除石油矿山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矿山电力设计。 1.0.3 矿山电力设计方案和装备水平应按矿山规模、工艺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 1.0.4 矿山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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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矿区变电所 mining area substation 向整个矿区或部分矿区配电的变电所,其配电范围通常包括若干矿井、露天矿、选矿厂及其矿区行政、生产管理机构、辅助和附属企业等。 2.0.2 地面主变电所 surface main substation 设在矿井或露天矿地面,接受、汇集本企业外部电源,具有完成企业内全部或部分负荷配电功能的企业变、配电中心。又称总降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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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矿山电力负荷应划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负荷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情况应划分为一级负荷: 1)井下有淹没危险环境矿井的主排水泵及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 2)井下有爆炸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的危险环境矿井的主通风机; 3)矿井经常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 4)有淹没危险环境露天矿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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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矿井井下
4.1 供配电系统 4.2 电气设备及其保护 4.3 电缆线路 4.4 电气设备硐室 4.5 照明 4.6 保护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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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供配电系统
4.1.1 井下变电所的设置应根据地面配电系统、井下生产规模和配电范围、排水方式和开采方法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主变电所应设置在主要开采水平,作为该水平或若干个相邻开采水平的变、配电中心;井下主变电所宜设在主要开采水平井底车场且与主排水泵房相毗邻。 2 井下主变电所宜由地面主变电所直接供电。 3 负荷较大或距井下主变电所较远的采区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变电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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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电气设备及其保护
4.2.1 井下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2 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3 井下不应采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2.2 井下主变电所和具有低压一级负荷变电所的配电变压器不得少于2台;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全部负荷。 4.2.3 井下主变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其他变电所的电源进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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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电缆线路
4.3.1 电力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立井井筒或倾角45°及以上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2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3 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4 固定敷设的低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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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电气设备硐室
4.4.1 井下主变电所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方式支护。当井下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站毗邻布置时,其间应设置带有栅栏防火两用门的隔墙;井下主变电所和主排水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及防水密闭门,两道门的启闭不应互相妨碍,且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淹没可能时,应只设置栅栏防火两用门。 主变电所硐室的地面,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板高出0.5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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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照明
4.5.1 下列地点应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1 变电所、调度室、机车库、信号站和水泵房等安装机电设备的硐室; 2 爆破器材库、候车室、保健室、井下修理间等; 3 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 4 有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的带式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 5 需经常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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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保护接地
4.6.1 每一开采水平的井下接地装置之间应通过接地导体相互连接构成该开采水平的接地网。由地面经风井井筒或钻孔对井下部分电气设备分区供电时,可在其供电范围单独形成该分区接地网。 4.6.2 井下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开采水平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组,并宜分别设置于开采水平主、副水仓中。 2 当下井电缆在钻孔中敷设时,主接地极可埋设在地面或设在井底水仓中或集水井内;加固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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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
5.0.1 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两班生产的采矿场或小型采矿场可采用一回路;排废场的供电线路可采用一回路。当采用两回路供电的线路时,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70%;当采用三回路供电线路时,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50%。 5.0.2 采矿场和排废场的高压电力网配电电压,宜采用6kV或10kV。当有大型采矿设备或采用连续开采工艺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时,可采用其他较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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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力牵引
6.1 一般规定 6.2 直流牵引变电所 6.3 直流牵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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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矿山牵引网额定电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轨距铁路宜采用直流1.5kV,也可采用单相工频交流10kV; 2 地面窄轨铁路宜采用直流250V、550V或750V; 3 井下窄轨铁路宜采用直流250V或550V;当运输距离长、运量大,在安全措施可靠时,大型矿井可采用直流750V; 4 架线无轨胶轮车或架线电机车在主要进风巷可采用直流1.5kV,并应制定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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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直流牵引变电所
6.2.1 大型矿山牵引变电所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当一回线路故障时,另一回线路应能承担全部牵引负荷。小型矿山牵引变电所可设一回电源线路。 6.2.2 大型矿山牵引变电所应采用2台及以上整流设备;其中任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整流设备应能承担全部负荷。小型矿山的牵引变电所可采用1台整流设备。 6.2.3 当牵引变电所的一次侧电压为35kV时,宜采用室内35kV配电装置。 6.2.4 标准轨距铁路牵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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