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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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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4-2019

6.20 盐雾试验
6.20.1 试验步骤 按GB/T2423.17-2008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各部件施加符合表2所示条件的盐雾试验。试验期间,试样不通电。条件试验结束后,清洗试样外表面,检查试样表面腐蚀情况。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h后,按6.3规定的方法测量试样的报警动作性能。6.20.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T2423.17-2008的要求。
2024-12-5 11:00
6.21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
6.21.1 试验步骤 将试样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正常方式刚性安装,试验期间,试样不通电。按GB/T16838中振动(正弦)(耐久)试验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符合表3所示条件的振动(正弦)(耐久)试验。条件试验结束后,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按6.3规定的方法测量试样的报警动作性能。6.21.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T16838的要求。
2024-12-5 10:59
6.22 跌落试验
6.22.1 试验步骤 按表3所示的试验条件,将非包装状态的试样自由跌落在平滑、坚硬的地面上,试验期间,试样不通电。条件试验结束后,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按6.3规定的方法测量试样的报警动作性能。 6.22.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见6.3.2。
2024-12-5 10:59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2024-12-5 10:59
7.1 出厂检验
7.1.1 制造商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探测器至少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基本性能试验; b)报警动作性能试验; c)量程指示偏差试验; d)长期稳定性试验。7.1.2 制造商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2024-12-5 10:59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7.2
2024-12-5 10:59
8 标志
8.1 总则 8.2 产品标志 8.3 质量检验标志
2024-12-5 10:59
8.1 总则
标志应清晰可见,且不应贴在螺丝或其他易被拆卸的部件上。
2024-12-5 10:59
8.2 产品标志
8.2.1 每只探测器均应有清晰、耐久的中文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c)制造商名称、生产地址; d)制造日期和产品编号; e)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供电方式及参数、探测气体种类、量程、报警设定值、光路长度及使用环境)。8.2.2 产品标志信息中如使用不常用符号或缩写时,应在与探测器一起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2024-12-5 10:59
8.3 质量检验标志
每只探测器均应有清晰的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2024-12-5 10:59
附录A 蒸汽干扰试验
A.1 试验布置 蒸汽干扰试验布置图如图A.1。在水槽中注入蒸馏水,水面沿探测光束方向的长度为2m,水面与探测光束光轴间的距离为0.1m。A.2 试验要求 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利用加热器对水槽中的蒸馏水持续加热,使其保持沸腾状态,条件试验期间,水蒸气不应在发射装置和接收装置的视窗表面凝结。
2024-12-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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