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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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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1-2019

5.21 低温(运行)试验
5.21.1 试验步骤 将试样安装于试验箱中,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率稳定在0.8m/s±0.2m/s。以不大于1℃/min的降温速率将试样所处环境的温度降至表2规定的温度,保持2h。在低温环境条件下,按5.3规定的方法测量试样的报警动作值。5.21.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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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5.22.1 试验步骤 将试样安装于试验箱中,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率稳定在0.8m/s±0.2m/s。以不大于1℃/min的升温速率将试样所处环境的温度升至40℃±2℃,然后以不大于5%/min的加湿速率将环境的相对湿度升至93%土3%,保持2h。在湿热环境条件下,按5.3规定的方法测量试样的报警动作值。5.22.2 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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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5.23.1 试验步骤 将试样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正常方式刚性安装,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GB/T16838中振动(正弦)(运行)试验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符合表3所示条件的振动(正弦)(运行)试验。条件试验结束后,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按5.3规定的方法测量试样的报警动作值。5.23.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T1683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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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
5.24.1 试验步骤 将试样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正常方式刚性安装,试验期间,试样不通电。按GB/T16838中振动(正弦)(耐久)试验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符合表3所示条件的振动(正弦)(耐久)试验。条件试验结束后,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按5.3规定的方法测量试样的报警动作值。5.24.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T1683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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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跌落试验
5.25.1 试验步骤 按表3所示的试验条件,将非包装状态的试样自由跌落在平滑、坚硬的地面上,试验期间,试样不通电。条件试验结束后,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按5.3规定的方法测量试样的报警动作值。5.25.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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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抗气体干扰性能试验(不适用于测量范围在3%LEL以下的试样)
5.26.1 试验步骤 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其置于浓度为(6000±200)×10-6(体积分数)的乙酸气体环境中30min,试验后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1h,按5.3规定的方法测量试样的报警动作值。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4h后,将其置于浓度为(2000±200)×10-6(体积分数)的乙醇气体环境中30min,试验后使试样处于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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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抗中毒性能试验
5.27.1 试验步骤 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其中一只试样置于可燃气体浓度为1%LEL[可燃气体为一氧化碳时,一氧化碳浓度为10×10-6(体积分数]和六甲基二硅醚蒸气浓度为(10±3)×10-6(体积分数)的混合气体环境中40min。将另一试样置于可燃气体浓度为1%LEL[可燃气体为一氧化碳时,一氧化碳浓度为10×10-6(体积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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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抗高浓度气体冲击性能试验
5.28.1 试验步骤 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体积分数为100%的试验气体(探测一氧化碳的试样,使用体积分数为150%量程的试验气体)以500mL/min的流量输送到试样的采样部位,保持2min。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30min,按5.3规定的方法测量试样的报警动作值。5.28.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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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低浓度运行试验
5.29.1 试验步骤 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其置于可燃气体浓度为20%低限报警设定值的环境中,保持4h。条件试验结束后,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按5.3规定的方法测量试样的报警动作值。 5 .29.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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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长期稳定性试验
5.30.1 试验步骤 使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连续工作28d,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运行结束后,按5.3规定的方法测量试样的报警动作值。 5.30.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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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2 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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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出厂检验
6.1.1 制造商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探测器至少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基本性能试验; b)报警动作值试验; c)量程指示偏差试验 d)响应时间试验; e)探测器互换性能试验; f)长期稳定性试验; g)绝缘电阻试验; h)电气强度试验。6.1.2 制造商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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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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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标志
7.1 总则 7.2 产品标志 7.3 质量检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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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总则
标志应清晰可见,且不应贴在螺丝或其他易被拆卸的部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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